※ 引述《aass5566》之銘言
: 這件不只是過失傷害啦
: 比過失傷害更嚴重的是肇事逃逸
: 第185-4 條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
: 100%完全是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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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快受不了版上一堆亂講瞎講的了
既然這麼多人在意到底法律上怎麼評價
那這篇就只討論法律 不討論逼車對錯
刑法185-4肇事逃逸罪原條文因為
「肇事」一詞意思不夠明確被宣告違憲
後來2021年修法通過的條文改成「發生交通事故…而逃逸」把無過失跟有過失兩種發生事故的原因都包含進處罰範圍內。
但你會想,那故意撞人呢?
要知道,本罪評價的重點在於過失或無過失發生事故後的「逃逸」行為,所以故意撞人當然也要處罰,但處罰是用殺人罪/傷害罪以及後續的遺棄罪的不作為犯來處理。
因為概念上對於故意殺/傷人的人要求他留在現場是難以想像的事(如果會那幹嘛撞?)
也因此若本案的汽車最後被認定是故意撞重機,自然不會成立肇事逃逸罪。
那萬一被認定是過失撞上的呢?本案汽車駕駛人離開現場後報案會不會成立肇事逃逸罪?這是一個學說跟實務大亂戰的地方。
先說結論:實務向來認為構成肇事逃逸罪。
因為這個法條實在寫的很爛,又因為本罪到底在保護什麼法益會影響判斷有沒有成立本罪,所以可以說是眾說紛紜,現在大致上有這四種說法:
1.保護被害人生命身體
2.保護民事求償權
3.釐清肇事責任
4.保護公眾往來的安全
先不管修法後要怎麼把條文用傳統學說重新解釋,傳統上如果認為本罪是在保護2或3,那部分學者可能會認為本案駕駛人離開現場後有打電話報警不會成立本罪。
但是,實務上向來認為本罪保護的是擇一法益,也就是這四種全部都有包含,那套用的結果就會是無論如何只要發生事故,都不能離開現場,一旦離開現場就會成立本罪。
(可參考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613號判決)
所以啊,也就是說,本案萬一進了法院,這位汽車駕駛人還是非常大的機會被認為有肇事逃逸。
當然啦本魯大四國考生,換言之,就是鍵盤法官,如果有講錯的地方歡迎各位板上的先進指教,謝謝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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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CCOOGG: 結論正確 大家上一課 03/19 02:29
2F推heish1224: 分隔島超車可以視為 危險駕駛吧 03/19 02:31
3F推yulbin98: 法律真的很艱(ㄨㄣˊ)澀(ㄗˋ)難(ㄧㄡˊ)懂( 03/19 02:31
4F→yulbin98: ㄒㄧˋ)呢,謝謝講解 03/19 02:31
5F→hydra6716: 實際上真的到法院去 檢察官跟法官一樣可能只裁量其 03/19 02:32
6F→hydra6716: 中幾個要因,移送是一回事 成不成立又是一回事了 03/19 02:33
7F→SiriusJinn: 留下來讓重機騎士揍嗎? 03/19 0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