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即日起關於本版發表文章之新規定
公告:
根據醫師法相關規定,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
但考慮本版為學術討論之專區,且時常會有人至板上問病求方,所以建議這些至板上
問病求方之板友能夠詳述其自身之症狀以供參考(請參閱本版精華區,第三點,◆求
診注意事項以及po文格式),但所問得之藥方僅供參考,建議可以將所問得之方藥拿
至有合格資格之醫師處與其討論,否則後果請自行負責。
另外,請各位回答該給何種處方之板友能夠於文章中詳述自己的想法(引用條文、病
因病機或是其他),讓大家了解給這個方的用意及想法,不然是很容易被兔槽的^^
最後,本版從今日開始(2005年7月31日)起,不歡迎所有含有廣告內容且不詳說理由
之文章,其中包含:
1.推薦某藥方或藥品而無詳述理由者。 ==>欲於板上開方者,請詳細說明開方思
考邏輯。
2.推薦某醫師或醫院而無詳述理由者。
3.推薦某網站而無詳述理由者。
凡推薦以上三者之文章而無詳細理由者,將刪除原文(原文將備份於精華區第19個目
錄中),並將原po文者禁po文一週;因相同理由犯滿三次者,則終身不得於本版發表
文章。
以上規定自公告後開始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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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目前相關之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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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 第三章十一條
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但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
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
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執
行治療。前項但書所定之通訊診察、治療,其醫療項目、醫師之指定及通訊方式等,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章 二十八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但合於下列情形
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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