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中醫板板規 (103.03.21修訂版本)
◎ 板規 ◎
受規範之範圍:文章標題、文章內容、簽名檔等。
判定原則:得採用「一罪一罰、累積量刑」或「一文一罰」之任一原則。
採用哪種原則,依照板主認定裁決。
1.不得張貼灌水文(文章內容未達35字、未達三行)、注音文、火星文等。
2.非經原作本人同意,不得於貼文或於推文中,公開私人水球、信件、照片或個
人資料。
3.不得發表與板旨無關之文章、商業文、猥褻文,亦不得發表違反台灣現行法律條
文之文章,若經兩人以上板主主觀認定有亂板之嫌者,板主應管理板面需要可予
以水桶,初犯一星期,累犯為永久水桶,經查證為相同分身id者,若為累犯則一
律視為永久水桶。
4.非看板管理員身分,不得以「公告」為標題發表文章,或回覆公告文。
5.未經原作者同意,不得擅自修改他人文章及推文內容,而導致事實真相扭曲。若
文章為原作者著作,得於自己的文章內修改推文章,其餘板友有異議則以回文方
式保留己見,避免自己文章更動受限。
6.故意引戰、製造糾紛,以及針對特定對象(帳號或暱稱)以明示、暗示進行人身
攻擊、謾罵、誹謗、挑釁、爆卦,或多次無意義推噓文、或惡意推、噓文至妨礙
閱讀者,初犯予水桶一週、出桶起十六日之後再犯者予水桶二週。
7.限制討論權(禁言)解除後,在15天內(以解除禁言之時間起算),再度觸犯任一板
規,則視同惡性之「故意犯」,將禁止討論權(禁言)一年,情節重大者則永久禁
止討論權(禁言)。
8.未於本板發表自介文而予板友醫療建議者,視同違反板規,水桶期限初犯為一週
,累犯為永久水桶,經查證為相同分身id者,若為累犯則一律視為永久水桶之。
9.若狀況特殊,經版主認為刻意遊走版規邊緣,造成明顯中醫版困擾者,版主具裁
量權,得與處置之。如屢勸不聽,散播不實言論,屢次發言內容不完整或不正確
,未顧慮他人觀感經勸不聽者,或任何經版主認定蓄意之行為不聽勸阻者。
10.本板規得因實際需要隨時增補、修正、刪改,並公告之。
若有未盡事宜之處,板規有規範者則依板規;若板規暫無規範,為免有心人士亂板
(以板主認定為主),板主仍得採刪鎖文或水桶二週以上之任一處分或兩種以上之處
分。
100.06.11.11:54
條文第六條增加(學術性專業討論,如內容經板主認定無人身攻擊意圖,為專題討論
,則不在此限。)
101.01.23.16:44
條文第八條增修(未於本板發表自介文而予板友醫療建議者,視同違反板規,水桶期
限初犯為一週,累犯為永久水桶,經查證為相同分身id者,若為累犯則一律視為永久
水桶之。
101.01.23.16:48
條文第三條增修訂為(3.不得發表與板旨無關之文章、商業文、猥褻文,亦不得發表
違反台灣現行法律條文之文章,若經兩人以上板主認定有亂板之嫌者,板主應管理板
面需要可予以水桶,初犯一星期,累犯為永久水桶,經查證為相同分身id者,若為累
犯則一律視為永久水桶。)
101.9.11.12:51
條文第九條修訂為:
9.若狀況特殊,經版主認為刻意遊走版規邊緣,造成明顯中醫版困擾者,版主具裁量權
,得與處置之。如屢勸不聽,散播不實言論,屢次發言內容不完整或不正確,未顧慮他
人觀感經勸不聽者,或任何經版主認定蓄意之行為不聽勸阻者。
101.11.28.11:37分
條文第六條修訂為:
6.故意引戰、製造糾紛,以及針對特定對象(帳號或暱稱)以明示、暗示進行人身
攻擊、謾罵、誹謗、挑釁、爆卦,或多次無意義推噓文、或惡意推、噓文至妨礙
閱讀者,初犯予水桶一週、出桶起十六日之後再犯者予水桶二週。
102.03.06.11:10分
新增條文十:
10.禁止「兩小時內」於「同一篇文章底下」,對於「任一相同」之議題,連續推文
「總行數」6行(含)以上。而若為原發文者本人於文章下推文回應其他推文者,
則不受此限。
102.09.17.18:26分
條文十修訂為:
10.禁止「兩小時內」於「同一篇文章底下」,對於「任一相同」之議題,連續語意
推文「總行數」6行(含)以上。而若為原發文者本人於文章下推文回應其他推文,
則不受此限。
103.03.21.17:15分
即日起廢除(原)條文十:
10.禁止「兩小時內」於「同一篇文章底下」,對於「任一相同」之議題,連續語意
推文「總行數」6行(含)以上。而若為原發文者本人於文章下推文回應其他推文,
則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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