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公示送達」和「知悉」是什麼樣的概念
最高法院58年度台上字第715號判例: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
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民法第95條第1項
定有明文。所謂達到,係指意思表示達到相對
人之支配範圍,置於相對人隨時可了解其內容
之客觀狀態而言。」
Line屬於非對話意思表示,在意思表示達到
相對人時就會發生效力。 只要意思表示進入
相對人的支配範圍,在相對人可以了解內容
的狀態,即使還沒閱讀、理解內容,意思表
示也會生效。
民事訴訟法 第 149 條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
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
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民事訴訟法 第 151 條
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
而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
隨時向其領取。但應送達者如係通知書,應將該
通知書黏貼於公告處。
除前項規定外,法院應命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
節本,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
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小弟法律新手
剛接觸民事法而已
聽到有長者說
這是一個「公示送達」和「知悉」的概念
有點不知所云
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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