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韓國語板板規

看板 HANGUKMAL
作者 albyu (歡迎光臨韓國語板)
時間 2009-08-13 18: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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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語板板規》 韓國語板二○○九年規字第一號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修訂 一、總篇 第一條、本板規制定之目的用以促進韓國語板的討論風氣,並做為板主維持看板秩序的法 源依據。 第二條、本板規的適用對象為在韓國語板發文、推文的全體板友,包括板主。任何人於韓 國語板發言時,視同已了解並同意遵守本板規之規範。 二、發文規範 第三條、本板的官方語言韓國語 (朝鮮語) 及華語 (國語、普通話)。 第四條、韓國語的書寫方式,可使用諺文 (Hangul) 或羅馬拼音。華語的書寫方式必須為 正體中文 (繁體中文),建議避免使用簡體中文。使用注音文之情形,板主通告 後一日內若未修正即刪除該文。 第五條、發文可使用任何語言,唯使用非官方語言時,必須附上兩種官方語言中其中一種 的翻譯或解釋,以便於其他板友了解文章內容。推文不受語言種類的限制。 第六條、韓文的文章無論主題內容為何,因可讓大家練習韓文閱讀,皆可發文。單純中文 的文章,發文的內容需與韓國語有關,或與本板板務有關,與韓國語有關的判定 採取從寬認定為原則。營利事業之廣告文章不符看板討論主旨之無意義文章亂碼文章等,板主不須通告即有權直接刪除。連續於本板發表廣告文章、無意義 文章、亂碼文章三次以上者,其文全部予以劣退處理。 第七條、未經他人同意,板面上不可公開他人的個人資料,或是侵犯他人隱私的資料,如 通話記錄、水球記錄、站內信等。若有公布這些資料的需求,請附上已獲得當事 人同意之證明。違反本條者,經板主通告後,該文章直接刪除。若已涉及違反中 華民國法律之情事,違反者自行擔負刑事及民事責任。公開自己的個人資料,不 受本條之限制。 第八條、本板嚴禁任何人身攻擊的言詞、造成大眾不快的不雅發言髒話情緒性謾罵挑釁歧視明示或暗喻指名之抹黑等言詞,無論於發文內文中或是推文之中。 發文及推文之言詞觸犯本條與否由板主主觀逕行認定。若違反本條者,初犯水桶 三天累犯則水桶期限逐次加倍累犯四次以上,永久水桶。 第九條、本板禁止無確切證據之情緒性反韓文章。若違反本條者,水桶三天且該文劣退累犯三次者,永久水桶。 第十條、本板開放推文功能,且無連推的限制。 第十一條、第六條所述之營利事業廣告文章,其定義為由營利事業機構所發佈之宣傳商品 或服務招募人員等商業營利行為之文章。判定之標準由文章內之商業行為而 定,無論該發文者是否為該營利事業機構之代表人。惟顧及韓語學習資訊之需 求,韓語學習之相關營利事業資訊,由板主彙整後統一公告之。 第十二條、於韓語相關之營利事業機構學習韓語家教心得分享文章不視為營利事業之 廣告,不受第六條之限制。惟其內容需涵括針對該補習班經營或師質教學上具 體之意見、批評、心得或收穫。時數與費用之比價資訊者,在其內文中有包含 前述之具體意見時,得以容許之。該心得分享內容與商業廣告之判定界線不明 時,由板主依其心得內容比重酌情裁量之。 第十三條、欲招募板友報名韓語補習班者,需將報名資訊,如補習班名稱、費用、日期等 資訊告知板主,而後由板主彙整後統一公告之禁止自行發表韓語補習班團體 報名之文章。若違反本條者,初犯則板主將該資訊加入統一公告後該文刪除; 累犯二次則該文直接刪除;累犯三次以上,其文全部予以劣退處理。 三、板主權力 第十四條、板主的權力,僅限於確保本板規的執行。未在板規規範的情形,板主無任何權 力可以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板主所作的公告或發言,與本板規抵觸者無效。 四、板主彈劾及不信任 第十六條、若板主涉嫌違反本板規之規定,板友可自行直接在板上提出彈劾案,經十位板 友連署後,彈劾案即生效。板主需於彈劾案生效的二日內針對彈劾內容提出說 明,若板主承認疏失,則需公開道歉,並進行損害賠償。若板主認為處理無疏 失,則需將彈劾內容交付投票,讓全體板友判決,該判決視為對板主的信任投 票。若投票結果認為板主有疏失,則視為全體板友對板主之不信任,板主需於 判決投票結果公布的三日內,自行於組務板請辭板主。 第十七條、若板主於彈劾案中承認疏失,但其賠償處理程序失當時,板友可於板上再提出 不信任案,經十位板友連署後,不信任案即生效。板主需在不信任案生效後二 日內,啟動不信任案投票。若不信任案投票結果為不信任板主,板主需於投票 結果公布後三日內,自行於組務板請辭板主。 五、條文修改 第十八條、本板規的修改,可由板友直接在板上提案,經五位板友連署後,板主即需將修 改提案內容交付投票,若贊成票多於反對票,則提案通過。板主亦可於板上提 案修改本條款,板主提案不須經由連署,可直接交付投票程序。 第十九條、本板規中需進行投票者,為避免灌票行為妨害全體板友意志之表達,有效票的 判定標準為於該投票開始前曾在韓語板上發過文的板友所投的票才屬有效,若 僅推過文或從未發文推文者不列入計算。投票通過與否的判定標準為贊成票多 於反對票即屬通過,反之則屬不通過。 第二十條、本板規自公告日起實施。 ----------------------------------------------------------------------------- 【附錄】板規修訂紀錄 二○○八年七月四日 初次頒行 二○○八年規字第二號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修訂 二○○九年規字第一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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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lbyu 來自: 114.42.26.179 (04/16 00:54)
moopend0073 沒事來推一下 08/16 15:01 1F
flover 推金老師~~老師真的好可愛 04/16 14:58 2F
flover 推錯= =" 04/16 14:58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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