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婚前買房問題
是否同意記者抄文:NO
謝謝大家熱心的提供意見
目前我們已溝通好
決定房屋登記我的名字
結婚後去做預告登記
既可以減少共同登記的缺點
婚後所繳房貸也可適用剩餘財產均分
買賣之前也需女方同意的保障
後續就不再一一回覆了
再次感謝各位版友~
大家好~想請問版友們~
小弟目前與女友打算今年底明年初結婚
但目前已自己簽約購買預售屋
基本上目前頭期款&未來房貸都是我自己出
女友可能會幫忙出部分裝潢費
婚後女友因搬來跟我住
上班會增加不少通勤時間及一筆不小的交通費10萬/年)
(補充:交通費約略稍小於女方目前自己租屋費用)
因女友同事及女友媽媽提醒婚前購屋,名義要掛共同登記才對女方有保障(一開始還講要登
記女方名字)
但我查婚前共同登記似乎有以下問題
(有錯請幫忙指正)
1.影響貸款利率/成數
2.贈與稅問題
3.一次用掉兩個人的首購優惠利率
4.賣房時,一次用掉兩個人一生一次的土增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5.代書費要付2次
因婚後雙方互相扶持
各有需要負擔的東西
財產平均也算合理(實際上房貸應該佔多數)
但畢竟獨自負擔上千萬的房貸壓力頗大
因為同事和女方媽媽的一句要有保障
婚前負擔的頭期也要全部平分
私心實在是覺得有些不太公平
女友意思只是擔心若不幸感情生變
他也為家庭付出
若我私自賣掉房子
對他未來居住沒保障
我的認知以法定財產制來說
夫、妻各自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後有剩餘(財產大於債務),則由雙方平均分配剩餘
財產的差額。
這代表萬一不幸分開,
婚後繳的貸款的價值應該會平均分配?
想請問
1.是否有更好的方式?
若登記我的名字,但用"預告登記"的方式
買賣前需女友同意,是否會比較好?
2.提到共同登記的缺點部分是否正確
3.雖房子購買是掛我名義,但婚後才付款的房貸應該是屬於分配剩餘財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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