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的疑惑
最近承租的地方因為某些原因,
需要作公共安全的檢查申報,
經辦告訴小弟需要先去市府
申請建造存根聯,再用該聯與房東證件
以及房屋權狀等,
去工務局施工科請原核准圖說圖,
他們才能有依據對照,才可作公安檢查
可是去申請建造存根時,
市府不只服務處沒有,
就連工務局也沒有資料,
後來詢問房東,他表示此建築物為:
「未辦保存登記的建物,
建物本身是合法(?)
但是沒有權狀或謄本。」
讓我很是好奇,
上網找到的資料是: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大致可分成兩種,
其一是程序違建,未登記之合法建物,只要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及”土地登記規則”
相關規定辦理補登記並補辦程序,仍然可取得權狀;其二是真的違建,所以也没辦法向地
政機關登記。
朋友則和我說建管以前蓋房子時,
不用建、使照就可以蓋了。
後來政府剛開放補登時滿容易的,
但不是所有的都有去辦補登。
之後補登變越來越麻煩,
現在如果要補登幾乎不可能了...
聽到這裡知道我的公安沒救了,
但是又跑出不少疑問,像是
目前承租處的前門有診所在營業,
(我們在後門,同一個門牌)
那診所在一個沒房屋權狀的地方營業,
甚至是政府完全沒資料的房子開業,
沒有問題嗎?
還有房東他有需要繳稅(房屋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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