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打迷糊仗的新聞
首先,原本修訂前的條文
鄰損一樣是"由監造方認定",
只不過要先包含都發局、
受損戶、起造人、監造人
要協調一起擇期辦理現場
會勘
新法這邊直接由都發局受
理鄰損申訴後通知起造方與
監造方辦理鄰損查勘,然後
把查勘結論書面通知都發局
其實只有程序改變,鄰損認
定人並沒有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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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閱修法歷史與修訂緣由
https://reurl.cc/ga0m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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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第四條
第四條
領有建築執照之工程, 發生
施工損害鄰房疑義事 件(以下
簡稱損鄰疑義事 件),經有受
損疑義之房屋 所有權人(以下
簡稱受損疑 義戶)請求都發局
協調時, 都發局應通知受損
疑義戶 與拆除執照申請人、
工程起 造人或承造人(以下
簡稱損 鄰疑義事件雙方)及監
造人或監拆人(以下簡稱監造
(拆)人)擇期會同勘查損 害情
形,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 監造(拆)人認定係屬 施工損
害,而無危害受 損房屋(其房屋
所有權 人簡稱受損戶)公共安 全
之虞者,其工程得繼 續施工。都
發局應予列 管,並由監造(拆)人
督促承造人加強相關 安全維護措
施。
二 監造(拆)人認定係屬 施工損
害,且有危害受 損房屋公共安全
之虞 者,都發局應予列管並 依
建築法第五十八條 規定勒令停工
,並命承 造人、監造人立即採行
緊急措施及擬具緊急 應變計畫送
都發局備 查。緊急應變計畫應包
括工地安全措施及受 損房屋安全
維護等項 目。
三 監造(拆)人認定非屬 施工損
害,得繼續施 工。如受損疑義戶
不服 認定,得自行負擔鑑定 費
用向鑑定機構申請 鑑定。 受損疑
義戶未出席、未委託他人出席或拒
絕勘查 者,損鄰疑義事件得不予
列 管。
損鄰疑義事件會勘時, 除監造(拆)
人外,起造人、 承造人、拆除執
照申請人或受損疑義戶得出具委任
書 委任代理人攜帶身分證明 文件
參加。
監造(拆)人現場無法 認定是否屬施
工損害或有 無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應 於會勘後七日內提出書面 認
定報告送損鄰疑義事件 雙方及都發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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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條文第六條
第六條 都發局受理申請後, 應通知
建方會同監造方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建方於接獲通知日起十四日內,勘查
建築工程 施工有無危害鄰房公 共安
全,並製作初步安 全認定書。二、
建方於接獲通知日起三 十日內,勘查
鄰房是否 屬施工損害,並製作損 害
責任歸屬初步認定 書。 前項初步安
全認定書及損害責任歸屬初步認定 書,
應經監造方及承造人之 專任工程人員
簽章後,送都 發局備查。
建方辦理第一項第二 款之鄰房勘查,
得以電話、 面會或召開說明會等方式
與受損疑義戶協商勘查日 期及時間,
並作成紀錄;勘查當日無法進入鄰房,
應以 郵務雙掛號通知受損疑義 戶下
次勘查日期及時間。
建方依前項規定通知 仍無法進入鄰房
勘查,得檢 送協商過程紀錄及相關通
知之證明文件送都發局,經 都發局確
認建方已依前揭 規定辦理後,通知受
損疑義 戶就建築工程不予列管。
建方為第三項之通知, 應於勘查日前
七日通知受 損疑義戶。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 鄰房勘查,除監
造方及承造 人之專任工程人員外,建
方 及受損疑義戶得委託代理 人出席。
條文修正說明
https://i.imgur.com/HZ87ZAM.png
現行條文第四條規定有關辦理
損鄰會勘方式,係由監造方於
現場同時認定鄰房損害之責任
歸屬及損害有無危害鄰房公共
安全之虞。惟實際運作時,會
勘日程往往因需召集受損疑義
戶、建方及監造方共同辦理而
延宕,然而有無公安影響及處
理對策應是亟需儘速判定之要
務。考量鄰房損害之責任歸屬
與該損害有無危害鄰房公共安
全並無必然因果關係,爰於第
一項區分二者之認定,並分別
明定認定後之處理程序。其中
,有無影響公共安全之認定程
序,因需儘速判定,建方應於
接獲都發局通知時儘速會同監
造方至現場勘查,並於接獲通
知日起十四日內,將勘查結果
、認定理由、涉及公共安全之
緊急應變措施等以書面方式檢
送都發局,再續依修正條文第
七條規定辦理; 損害責任歸屬
部分則於接獲通知日起三十日
內,經建損雙方會勘後,將會
勘結果以書面方式送都發局,
續依修正條文第八條規定辦理。
另現行條文第四條係以有無「
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判斷是否
列管及停工,然此標準於實務
執行上有認定模糊之問題,亦
與建築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用
語不符,爰修正為「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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