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發問] 有關資遣通報
※ 引述《Mavis (祝你開心*≧▽≦*)》之銘言:
: 有個資遣通報的問題想請教一下各位從事人資的作法。
: 我知道勞基法有規定資遣員工依據其年資要有多少預告日期
: 且有規定若無依照預告日期,可在資遣費裡補上預告不足的工資
: 請問,
: 一、假設雇主於12月22日告知員工被資遣隔天不用來了,公司會發給你資遣費和補給
: 你預告不足工資(符合勞基法?),所以公司於12/22將資遣通報寄出給主管機關及
: 就服中心,為了要符合就業服務法的規定於十日前通報,因此於資遣通報單上將生效
: 日填為1月1日,而勞健保勞退也配合生效日才退保,非自願離職證明也在生效日才提
: 供(用寄的)。請問這樣做合法嗎?感覺這樣做等於無預警資遣員工,但該給的公司
: 其實都還是有給。
公司會將生效日設定在未來日期,無非就是在實務性操作和法令規範上取得平衡,
基本上如果離職日是12/22日,那假設被資遣人員是年資低於一年的員工,
那往前推十天,12/12日當天就必須告知員工資遣的訊息。
試問:
如果換成你是被通知的人員,你還有心情在往後十天繼續做下去嗎?
會不會有被資遣員工利用接下來十天搞破壞?
會不會有員工開始蒐集資料提供給對手(非自願性離職,你很難提競業條款)
這些人來上班會不會影響其他在職員工心情?
種種因素都是造成公司不得不直接發給預告工資,直接要求員工不用在回來。
至於資遣通報,當然最好的話是可以在 12/22 往前推 10 天去通報,
因為不論是以資遣費發放日或是離職生效日來看,都是符合提前 10 天的要求,
如果這樣做,絕對不會有任何爭議。
至於您提到的有無預警資遣員工,基本上公司有給予符合勞基法要求的預告工資,
就已經不會違反勞基法規定,況且連勞健保退保日也是配合生效日,基本上是OK的。
: 二、想請問依據就業服務法第33條應於10日前通報,那請問若資遣未滿三個月的員工
: ,仍需於10日前通報就業服務中心嗎?還是像勞基法未提到的,未滿三個月其實就不
: 用提前預告?(我知道要在三天內補上資遣通報給主管機關,只是有疑問就業服務中
: 心也是這樣嗎)
未滿三個月不需要發給預告工資。
: 以上,麻煩知道的先進指點指點,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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