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工時相關,請教為何會被罰呢?
各位HR與前輩們好
昨天接觸了一家製造業的工廠,
工廠說 他們從兩班制改為三班制的理由是
他們被準備離開台灣回國的移工向政府單位申訴了
原本的兩班制是
8:00~20:00
早上有15分鐘休息,
中午有30分鐘休息,
下午有15分鐘休息(非16:45~17:00),
給的是3小時的加班費。
據工廠的印象 (應該幾年前罰的,網路上我查不到罰單,工廠也不拿出公文)
勞檢是判工廠要返回移工工作期間,每天1.67倍的時薪一小時。
我猜想是違反了
勞基法第35條的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原則上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
Q1.請問勞檢返還一小時的1.67加班費合理嗎?
Q2.如果在17:00~17:30安排半小時的休息時間,再加班17:30~20:30,合法嗎?
Q3.或是20:00~20:30安排廠內半小時休息,能避免被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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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外話,工廠認為是8:00~17:00的休息時間安排,是因為是外籍移工才被罰的(囧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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