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FOB條件 責任劃分點
大家好,日前在與墨西哥客戶溝通上有些未清楚之處,導致海運交期不能滿足客戶需求,
已經被要求要用空運補足一些數量才不會停線。
故事是這樣的~
客戶原訂單要求 Shipping date: 7/22
7月中與客戶確認貨物須7月底才完成,客戶同意並要求在7月底前出貨。
7/30貨物出廠,7/31基隆港結關,8/5船隻於高雄港離港,預計9/1到指定港口,9/5進廠
現在客戶是說他們要求的shipping date以及後來同意的7月底前出貨都是指"離港"
我們雙方交易條件是FOB,所以7/31號在基隆結關我們賣方的責任未結,須等到貨物上船
才算責任了結。
原本是每週二基隆港結關,高雄港離港,所以我們應該要趕上的是7/23結關,7/29出港。
這一個禮拜的落差將造成產線停線。
https://goo.gl/h6LA77
依提單的追蹤數據,的確是在8/5才loaded on vessel並出港。
我想請教的是這我們賣方的責任是到貨物上船後才了結嗎?(FOB)
之前跟客戶這種"月底出貨"的溝通模式維持了快一年都沒事,可能最近客戶產能需求突然
拉高,連一個禮拜的安全庫存都沒做,在與客戶在交期的溝通上也算是學了一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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