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交換學生的滯在費用證明
昨天終於收到交換學校寄來的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書
今天在填寫的時候遇到非常非常大的問題
剛剛爬文看到大家的分享,很多疑問想提出來
麻煩大家給我一點建議好嗎?謝謝!
首先爬文發現
據說存款證明要100萬以上才保險
不過如果我只是去公立學校交換學生一年的話
也需要有這麼高額的存款證明嗎
因為我們家中戶頭裡是沒有這麼多現金的,頂多50萬而已
這樣會不會影響留學簽證的發放問題呢?
雖然我們家目前的現金存款的數量只有台幣50萬而已,
但要是經費支付者具公務人員身分,有穩定薪資,而且家中是雙薪(年收約170萬)
在填寫交付申請書的時候已填職業與個人年收入(約90萬),
那是否需要請經費支付者(爸爸)提供工作的服務證明會比較好呢?
還是我連我媽媽的服務證明也得申請比較保險呢?
或者
我除了申請現金存款,還需要將家中非現金的資產資料也申請證明
例如股票基金或是房產呢?(快過年了好怕來不及申請)
此外,在提供日本滯在花費證明書時,
如果我選擇「本国からの送金してもらう場合」這個選項
文件上說需要提出
1.経費支弁者の預金の残高証明書
2.本人との関係を示す親族関係の証明書
3.経費支弁者作成の経費支弁書(所定様式あり)
就我的理解
第一項是指父母的存款證明,可以請銀行開英文正本的證明,然後附上存簿影本一起遞交
第二項是去戶政單位申請存簿所有人與我的關係,這部分要回到出生地辦理嗎?
還是說只要我拿身分証(戶口名簿?)到任一戶政事務所皆可呢?
可開立英文證明嗎?
第三項我很困惑,因為我不太明白所定樣式是指什麼格式,也不懂要繳交什麼文件
是需要請存簿所有人撰寫什麼證明嗎?格式何在呢?
還是說只需要填寫「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書」中
第31選項(滯在費的支付方式中「経費支弁者」的資料)即可呢?
我問了前兩年到東京交換的朋友,他說印象中只交了前兩項證明,不清楚第三項指什麼
可以請問板上有經驗的人給我一點提示嗎?而我對於前兩項的理解是否有誤呢?
目前打算下週一將交付申請書交出去
而日本滯在費用的證明文件似乎可以等之後再補寄
但也不希望拖太晚,希望可以趁這個週末搞清楚之後
下週就開始分頭去辦理,畢竟不知道許多文件的申請要花多少時間
先謝謝大家看完文章,希望有經驗的人可以提供我一些線索
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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