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寄託物沒契約為現金之返還能否用16%計算
請位各位大大:
AB之間有債務官司,若A擔心敗訴先以現金寄放給B當抵押,而官司終局更四審
判定AB之間沒有債務關係存在A無權提告,是否A可向B追討保管之寄託物品是可
以類似消費寄託周年利率16%計算?
第 203 條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第 603 條
寄託物為金錢時,推定其為消費寄託。
第 205 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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