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接見當事人遭拒回他媽的 律師被訴
: 貳 一 (二) 4
: 證人鄭偉豪(即中山分局當日偵查隊值日官)在本院審理
: 時,證稱:.....我當下很驚訝,
: 因為被告是執業律師,接受之法律教育程度更甚於一般民
: 眾,竟在公署值班台內,以不雅的言語侮辱執行職務公務
: 員
: 貳 一 (五)
: 法院裁判理由:
: 是以,被告既未向證人林逢振
: 、鄭偉豪明確表明自身律師身分、請求接見,在此混亂爭
: 執、存在誤會之情況下,縱令證人林逢振、鄭偉豪未讓被
: 告與犯嫌吳政洋接見,亦難謂證人林逢振、鄭偉豪有妨害
: 「律師與犯嫌接見權利」情形,蓋因彼等尚在瞭解情況當
: 中,並非明知被告為犯嫌吳政洋辯護人
: 問題是...
: 警察明知道他是律師阿XD
: 我想我的邏輯應該沒問題吧@@
: 法官是不是很想幫警察講話順便定律師罪
: 但是似乎露出馬腳囉
有執業律師身分 不代表 就是 犯罪嫌疑人所選任的辯護人 合先敘明
法官所聲稱之理由是 因為 警察只知道被告是律師 但當時並未明知
被告 為犯嫌所選任之辯護人。
如果警察證詞裡面是講,被告是犯嫌所選任之辯護人XD 那法官就沒理由這樣講了
雖然一般人依照常理經驗應該都可以判斷,我是XXX的律師 這句話 意思
就是我是XXX所選任的辯護人 ,但是以警方的智識及程度來看 ,不適用經驗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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