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part-timeBM 板規

看板 part-timeBM
作者 angel07 (Dark Moon Princess)
時間 2017-08-09 16:3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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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timeBM 板看板使用規範 2017年08月09日 公告 2017年08月10日 施行 第零章、總則 第 00 條 (立法目的) 為維護使用者權益,明定板務處理程序,依《板主權力義務規範》與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制定 part-timeBM 板看板使用規範(以下簡稱本法)。 第 01 條 (法律優位) 本法未盡事宜之處,從本組、本群組、及本站各部規範,及本板公告之特別辦法。 第 02 條 (名詞定義) 本板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板:謂 part-timeBM 板,亦稱板務板。 二、主板:謂 part-time 板。 三、組務板:謂 L_LifeJob 板。 四、本板宗旨:謂本板與主板之板務,包含檢舉、申訴、申請、說明、板務討論。 五、檢舉:謂使用者發現違規事項,提供相關事証請該管管理職認定有無違規者。 六、申訴:謂使用者受本板處分,欲申明原委對本板處分提出異議者。 七、申請:謂使用者基於一定目的,向本板提出特定請求者。 八、說明:謂使用者受本板通知前來本板說明相關情形者。 九、處分:謂警告、刪除文章、水桶、退文、黑名單或其它本法明定之處分事項。 十、當事人:謂檢舉人、被檢舉人、申訴人、申請人,或其它經本板認定之關係人。 十一、使用者:謂發言帳號之持有者。 十二、多重帳號:謂一名使用者持有多於一個帳號者。 十三、共用帳號:謂多名使用者使用過同一個帳號者。 十四、板主群:謂板主名單之二分之一以上者。 十五、原處分板主:謂發布公告並執行處分之板主。 十六、文章:以發表文章功能發表之獨立文章,含標題、本文、簽名檔,以篇計。 十七、推文:以推薦文章功能發表之留言文字,以條計。投票意見亦視為推文。 十八、回覆:謂以回應功能發表之文章者。 十九、轉錄:謂以轉錄功能轉貼他板文章或信件於本板者。 二十、分類標籤:謂文章之標題中,第一組半形中括號內之文字。 二十一、結案:案件經本板處理完畢,標示結案或終止回應,或公告全案終結者。 二十二、警告:謂違規情節輕微,正式記錄違規而無實體處罰者,有效期為一年。 二十三、水桶:謂單板禁止發言權者。 二十四、退文:謂刪除並退回文章,記錄退文數目者。 二十五、黑名單:謂於主板永久無發言權之使用者或事業單位。 二十六、一日:謂自零時零分起,至二十三時五十九分止,始計一日。 二十七、日數:一週以七日計、一月以三十日計、一年以三百六十五日計。 二十八、字數:每一繁體中文字或一英文單字計一字,其餘字元均不計數。 二十九、上級看板:謂本板所屬之小組、群組之組務看板及本站站務看板。 第 03 條 (板主權限) 板主權限如下: 一、設定文章保留、結案或終止回應。 二、將文章收錄精華區、收錄文摘或置底。 三、變更文章標題。 四、設定水桶名單。 五、刪除文章或推文。 六、退回文章。 七、任免小板主。 八、發表公告文章。 九、舉辦記名或不記名投票。 十、舉辦樂透。 十一、公告本板拒絕提供服務之使用者。 十二、其他經本站、本群組、本組規定中明定之事項。 板主得依看板管理需求,隨時公告特別處理辦法,其效力優於本板使用規範。 板主應依本站、本群組、本組及本板規定行政。 第 04 條 (法律保留) 本法,牴觸中華民國法律、本站、本群組、本組規定者,無效。 本法,牴觸本板公告之特別辦法者,無效。 前二項所稱之牴觸,應由該管理職解釋之。 第 05 條 (罪刑法定)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本板有明文公告者為限。 行為後規定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規定。但行為後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者, 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 第 06 條 (默認同意) 於本板發言者,視為同意本板使用規範。 使用者不因其不知本板使用規範而不罰。 使用者不因其連線時所使用之軟硬體設備問題而不罰。 第一章、文章規範 第 07 條 (標題相關規範) 發文時應在標題填上分類標籤,僅能發表本條第四項的各款分類,不得自創分類。 分類錯誤者,板主得逕行變更標題,或要求於一定時間內改善。 轉錄之文章,應修改標題至正確分類。 本板發文分類如下: 一、[檢舉]:依本法規定之程序發表檢舉文。 二、[申訴]:依本法規定之程序發表申訴文。 三、[申請]:依本法規定之程序發表申請文。 四、[說明]:依本法規定之程序發表說明文。 五、[附件]:依第一至四款之需求轉錄之獨立文章証據。 六、[討論]:發表對本板板務之建議或對詢問板務相關之問題。 七、[板務]:板主或相關管理人員依看板管理需求而發表之討論文章。 八、[公告]:板主或相關管理人員發表公告。 發表第四項第一至第四款文章者,均應依預設格式填寫。 發表第四項第五款文章者,除分類標籤外,標題文字應與其所屬之主文章一致。 非板主或相關管理人員不得發表第四項第七、八款文章, 但一般使用者得回覆第四項第七款文章。 顯然故意分類錯誤者,視為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 板主得依實際需求另行訂定不在第四項規定之內的發文分類,並公告之。 經板主變更為非屬第四項分類之文章,視為第九項所稱之另行訂定之發文分類。 第 08 條 (文章與推文規範-有效字數) 不得發表以下內容之文章: 一、空白文:內文空白或僅有預設格式,或自行淨空文章內容者。 二、行數不足:內文以終端機瀏覽時僅有一行者。 三、字數不足:內文扣除引言、預設格式與簽名檔後不足二十字者。 四、內容灌水:內文以過多重複字、贅字湊滿二十字者。 五、無關本板宗旨或顯與本板宗旨關聯性薄弱之文章。 不得發表以下內容之文章或推文: 一、注音文:含有以注音符號代替正常文字者。 二、火星文:以數字、符號、英文字等代替正常文字,以社會通念難理解者。 三、簡體中文:含有簡體中文字。 四、髒話:含有社會通俗認定之不雅字詞,包括但不限於發語詞、辱罵他人家人、 以性行為或性徵或排泄物辱罵他人。 五、藉討論板務之名義影響看板秩序,經本板警告而執意為之者,謂以下情形: (一)含有它板事務,且於本板造成紛爭者,但討論上級看板之事務者不在此限。 (二)含有隱形看板或權限看板之事務者。 (三)討論本板事務時,含有挑釁、引戰、謾罵、誹謗、歧視之文字者。 (四)討論顯非本板應管轄之事務,且於本板造成紛爭者。 第一、二項所限制之事項,不包含以下情形: 一、公告文或轉錄之公告文。 二、檢舉、申訴、申請時,作為証據之表示。 三、轉錄、轉貼文章之內容或引用之文獻。 四、人名、地名、商店或單位名稱、商標、商品名等專有名詞。 第 09 條 (文章與推文規範-編輯文章) 不得以編輯文章方式進行下列行為: 一、滅証:檢舉、申訴、申請、說明文章結案後,刪除或變更內文中任何資訊。 二、刪改推文:非因過失而推文或變更推文之內容、種類、時間、順序、IP者, 但若經原推文者同意者,或為刪除他人個資、不當連結者,不在此限, 此情形僅得刪除整條推文。 三、編輯証據:編輯轉錄之文章証據,但若為刪除他人個資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三款之行為,該証據文章視為無效証據。 第一項之行為,若於發表或轉錄文章日起算超過七日而為之者,得以故意論之。 第 10 條 (文章與推文規範-文字用語) 不得於文章、推文內對特定使用者挑釁、引戰、謾罵、誹謗。 不得於文章、推文內對不特定使用者挑釁、引戰、謾罵、誹謗。 不得於文章、推文內對特定族群挑釁、引戰、謾罵、誹謗、歧視。 回覆文章或推文中,含有不指名之挑釁、引戰、謾罵、誹謗者,視為違反第一項, 但原文顯然引起爭議,可受公評者,不在此限。 以控制碼對他人ID挑釁、引戰、謾罵、誹謗者,視為違反第二項。 第 11 條 (轉錄文章) 非經本板與原作者同意,不得轉錄他板文章至本板,或轉錄本板文章至他板。 非經原作者同意,不得轉錄私人信件與水球至本板。 第一、二項之行為,若為檢舉、申訴、申請、說明之証據表示者,不在此限。 第一、二項之行為,若為本板與主板之間之互相轉錄者,或轉錄至上級看板者, 不在此限。 不得轉錄無關本板宗旨之文章,但轉錄本站公告者不在此限。 以其它形式,包括但不限於複製貼上、截圖呈現等方式轉貼文章,視為轉錄文章。 第 12 條 (重大違規) 稱重大違規者,謂以下情形: 一、張貼張爸連結、王浩宇或ipobar連結、黃仁傑或台大公道伯團隊連結者。 二、發表於本板之文章構成Cross-Post違規要件者。 三、發表無關本板宗旨之廣告或商業廣告之資訊或連結者,但証據之表示不在此限。 四、利用本板文章不當增加Ptt幣或有效文章數值。 五、製造或散佈不實之謠言,經查証屬實,本板認定達違規標準者。 六、偽造証據,意圖使他人受懲戒處分者。 七、嚴重影響本板業務者,謂以下情形: (一)洗板:同一使用者於同日內發表三篇以上無關板旨、無意義或內容相同之文章 ,或發表連續五條以上無關原文、無意義或內容相同之推文者。 (二)張貼病毒、色情、恐怖、噁心連結者。 (三)非本板板主、本群組直屬組長、群組長、本站站長,發表分類標籤為公告、 回覆公告或字形、字音、字義類於公告之文章。 (四)愚弄板眾:於標題、內文等偽造回覆文章、轉錄文章、文章或推文被刪除等 系統訊息、變更轉錄公告文章之內容、文章篇幅之百分之八十以上為空白者。 (五)偽造他人推文者。 (六)任意使用記名公投及活動聯署選項。 (七)挑釁本板規範,謂以下情形: 1、公開明示欲求處罰而故意違反本板規範者。 2、明知違規行為而故意為之者。 3、同一使用者違反同一規定多次,經本板屢次警告而執意為之者。 4、故意重複檢舉已結案之案件者。 (八)未經同意公開第三人之個人資料者,但若為避免緊急危難者不在此限。 (九)違反第二至五章規定情節重大者。 (十)以多重帳號違反第十二條各項規定者。 (十一)其它經本板認定為嚴重影響本板業務之行為者。 八、其它經本板認定為重大違規者。 第二章、檢舉規範 第 13 條 (受理範圍) 本板僅受理 part-time 板、 part-timeBM 板違規行為之檢舉。 不得以[檢舉]分類發表非關檢舉之文章或檢舉非本板受理範圍之文章。 違反本條以上規定者,案件不受理並逕予結案。 第 14 條 (文章格式) 發表[檢舉]類文章均應有以下內容: 一、檢舉人ID。 二、被檢舉人ID。 三、違規發生文章代碼(AID)。 (一)若為文章違規,應填違規文章代碼。 (二)若為推文違規,應填違規推文所在之文章代碼。 (三)不得以文章編號、文章網址表示。 四、檢舉事由。 (一)簡述違規事項,得引用相關板規、組規或站規。 (二)若檢舉違法徵才資訊者,應引用相關法令或主管機關公告。 五、証據及說明。 (一)貼上違規文章或推文証據,並得補充說明文字。 (二)若以直接轉錄方式為之者,得免填此項,惟轉錄後應以[附件]作為分類, 並修改分類標籤後之標題文字與檢舉文一致。 (三)若涉及多重帳號者,應附上IP等相關証據。 (四)若為Cross-Post違規者,應附上 ViolateLaw 板之開罰紀錄。 (五)若為不當連結者,得免填此項,但應於此項註明之。 (六)若涉及個人隱私者,得以寄送至板主信箱方式為之,惟應於此項註明之。 (七)水球或信件之証據,限以第二目方式為之。 違反本條以上規定者,得退回案件令其於一定時間內改善,或逕予駁回結案。 第 15 條 (檢舉時效) 檢舉文章發表時間超過行為終了日後十四日之案件者,得不受理。 違規行為經本板自行發現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第 16 條 (受理規定) 板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申請。 前項所稱之正當理由,謂以下情形: 一、被檢舉人帳號已被砍除或重新註冊者。 二、經本站或上級看板公告拒絕受理之事項。 三、檢舉文內項目有錯漏或不實之處者。 四、檢舉人所附之証據經過編輯或顯然無關本案者。 五、其它經本板認定得拒絕受理之檢舉案者。 第 17 條 (濫用檢舉權) 稱濫用檢舉權者,謂以下情形: 一、故意檢舉已結案之案件,而無新事証,或提供之事証顯然無效者。 二、故意違反第十三至十五條規定者。 三、檢舉案件經板主糾正或退回後,仍不依相關規定為之者。 四、故意以多重帳號違反第一至三款規定者。 違反本條以上規定者,案件逕予駁回並結案。 第 18 條 (推文與回應) 發表於本板之檢舉文與其附件,非當事人或相關管理人員,不得推文或回覆。 前項之規定,若經本板要求推文或回覆者,不在此限。 第三章、申訴規範 第 19 條 (受理範圍) 本板僅受理 part-time 板、 part-timeBM 板處分之申訴。 不得以[申訴]分類發表非關申訴之文章或申訴非本板受理範圍之文章。 非被處分者ID不得發表[申訴]類文章,被處分者持有的其它帳號亦同。 違反本條以上規定者,案件不受理並逕予結案。 第 20 條 (文章格式) 發表[申訴]類文章均應有以下內容: 一、申訴人ID。 二、申訴板主ID。 三、處分公告文章代碼(AID)。 (一)應填處分公告之文章代碼。 (二)不得以文章編號、文章網址表示。 四、申訴事由。 (一)簡述原委、訴求,得引用相關板規、組規或站規。 (二)若為違法徵才文章被處分者,得引用相關法令或主管機關公告。 發表[申訴]類文章得有以下內容: 一、附件及說明。 (一)貼上相關佐証,並得補充說明文字,若無此項內容則得填「無」。 (二)若以直接轉錄方式為之者,轉錄後應以[附件]作為分類, 並修改分類標籤後之標題文字與申訴文一致。 (三)若涉及個人隱私者,得以寄送至板主信箱方式為之,惟應於此項註明之。 (四)水球或信件之証據,限以第二目方式為之。 違反本條以上規定者,得退回案件令其於一定時間內改善,或逕予駁回結案。 第 21 條 (申訴時效) 申訴處分公告發佈日後七十二時之案件者,得不受理。 前項之規定,若因特殊情形,經本板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 22 條 (受理規定) 板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申請。 前項所稱之正當理由,謂以下情形: 一、申訴人自行消除退文至退文數為零者,不受理消除退文。 二、申訴人已過水桶處分期限者,不受理解除水桶。 三、申訴人帳號已被砍除或重新註冊者。 四、經本站或上級看板公告拒絕受理之事項。 五、申訴文內項目有錯漏或不實之處者。 六、申訴人所附之証據經過編輯或顯然無關本案者。 七、其它經本板認定得拒絕受理之申訴案者。 第 23 條 (濫用申訴權) 稱濫用申訴權者,謂以下情形: 一、故意申訴已結案之案件,而無新事証,或提供之事証顯然無效者。 二、故意違反第十九至二十一條規定者。 三、申訴案件經板主糾正或退回後,仍不依相關規定為之者。 四、故意以多重帳號違反第一至三款規定者。 違反本條以上規定者,案件逕予駁回並結案。 第 24 條 (推文與回應) 發表於本板之申訴文與其附件,非當事人或相關管理人員,不得推文或回覆。 前項之規定,若經本板要求推文或回覆者,不在此限。 第四章、申請規範 第 25 條 (受理範圍) 本板板僅受理以下申請項目: 一、刪除於 part-time 板、 part-timeBM 板發表之文章。 二、發表於 part-time 板、 part-timeBM 板之文章之編輯歷史紀錄。 三、發表於 part-time 板、 part-timeBM 板之文章之被刪除文章原稿件。 四、於 part-time 板超額張貼徵才文一次。 五、其它經本板公告得申請之項目。 不得以[申請]分類發表非關申請之文章或申請板受理範圍之文章。 非原發文者ID不得發表第一項第一至四款文章,發文者持有的其它帳號亦同。 前項之規定,若依主管機關、本站或上級看板要求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四款之文章,同一內容文章之申請以一次為限。 違反本條以上規定者,案件不受理並逕予結案。 第 26 條 (文章格式) 發表[申請]類文章均應有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ID。 二、文章代碼(AID)或文章發表日期。 (一)發表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第二款申請文者,應填申請項目之文章代碼。 (二)發表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文章者,應填原文章發表日期。 (三)不得以文章編號、文章網址表示。 三、申請事由。 (一)簡述申請理由,得引用相關板規、組規或站規。 違反本條以上規定者,得退回案件令其於一定時間內改善,或逕予駁回結案。 第 27 條 (受理規定) 板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申請。 前項所稱之正當理由,謂以下情形: 一、非依本章規定之申請文。 二、申請刪除之文章為審理中的違規檢舉案之相關文章。 三、申請之文章編輯歷史紀錄或原稿件為系統所清除者。 四、經本站或上級看板公告拒絕受理之事項。 五、申請文內項目有錯漏或不實之處者。 六、同一名使用者多次申請刪除之文章其內容相同或大致相似者。 七、其它經板主群同意有理由認定得拒絕受理之申請案者。 第 28 條 (濫用申請權) 稱濫用申請權者,謂以下情形: 一、故意申請已公告不受理之案件,而無新事由,或具明之事由顯然無效者。 二、故意違反第二十五、二十六條規定者。 三、申請案件經板主糾正或退回後,仍不依相關規定為之者。 四、故意以多重帳號違反第一至三款規定者。 違反本條以上規定者,案件逕予駁回並結案。 第 29 條 (推文與回應) 發表於本板之申請文與其附件,非當事人或相關管理人員,不得推文或回覆。 前項之規定,若經本板要求推文或回覆者,不在此限。 第五章、說明規範 第 30 條 (資格限制) 不得以[說明]分類發表非關說明之文章。 非被通知說明者ID不得發表[說明]類文章,被通知者持有的其它帳號亦同。 前項之規定,若依主管機關、本站或上級看板要求者,不在此限。 第 31 條 (文章格式) 發表[說明]類文章均應有以下內容: 一、說明人ID。 二、公告文章代碼(AID)。 (一)通知前來說明的公告文章代碼,以主板的公告為主。 (二)不得以文章編號、文章網址表示。 三、說明內容。 (一)詳實敘述依本板要求說明之事項,得引用相關板規、組規或站規。 (二)若有相關附件,應以直接轉錄方式為之者,轉錄後應以[附件]作為分類, 並修改分類標籤後之標題文字與說明文一致。 (三)若涉及個人隱私者,得以寄送至板主信箱方式為之,惟應於此項註明之。 第 32 條 (推文與回應) 發表於本板之說明文與其附件,非當事人或相關管理人員,不得推文或回覆。 前項之規定,若經本板要求推文或回覆者,不在此限。 第六章、罰則 第 33 條 (刪除處分) 違反第九至十二、十七、二十三、二十八條者,原文應予以刪除。 違反第一至五章除前項列舉之規定者,原文得予以刪除。 推文違規者,板主得刪除違規推文,但違反本板以致於第三人有重大危害者, 板主應刪除違規推文。 文章或推文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或《使用者條款》,本板未盡事宜者, 板主得刪除文章或推文。 文章或推文內含有第三人之個人資料者,板主得視情況刪除之。 第 34 條 (水桶處分) 違反第九至十二、十七、二十三、二十八條者,應予以水桶。 違反第一至五章除前項列舉之規定者,得予以水桶。 第 35 條 (退文處分) 違反第九至十二、十七、二十三、二十八條者,得予以退文。 同一使用者違反同一規定三次以上者,得予以退文。 第 36 條 (水桶日數)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之水桶,為一百八十日以上,至系統上限限制者。 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所稱之水桶,為七日以上、一百八十日以下。 第 37 條 (加重處分) 一年內曾違反本法者,得加重水桶日數二分之一。 以多重帳號違規者,全部帳號水桶日數為最長判決日數之二倍。 同一使用者違反同一規定三次以上者,視為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八款第十一目。 第 38 條 (警告處分) 違反本法除第十二、十七、二十三、二十八條以外之規定情節輕微者,得記予警告。 警告應公告,得同時併予七日以下水桶。 警告期為三百六十五日,警告期內違反本法者,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處分。 第七章、本板行政 第 39 條 (處分應公告) 本板使用規範或其他特別辦法,非經板主公告者,無效。 水桶、退文應經板主公告,方得設定。 若因事態緊急等事由而先行處分者,最遲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補發公告。 第 40 條 (不得延宕) 依第一至第五章規定發表於本板文章,除程序不符外,最遲應於文章發表時間起, 十五日內審理結案,不得藉故延宕。 前項之規定,若因本站其它部門之故而導致延宕者,不在此限。 第 41 條 (利益迴避) 板主若為當事人者,應由其它板主審理。無其它板主者,由組長代理之。 前項之情形,當事板主仍得發表意見於本板。 第 42 條 (答辯時限) 本板任何案件,若需當事人答辯者,當事人應於收到通知後七十二小時內, 依本板指定之方式進行答辯,超過該時限而無意思表示者,視為拒絕答辯。 第 43 條 (本板代表權) 本板一般行政處分,經任意一位板主同意即屬有效。 本板之重大變更,應經板主群同意方屬有效。 板主群之定義,從第二條第一項第十四款。 第 44 條 (多重帳號與共用帳號) 本板多重帳號或共用帳號之認定應依本站《多重帳號管理辦法》處理之。 多重帳號違規者,板主應依規定申請多重帳號查詢,除以下情形: 一、被檢舉之帳號,全數業經帳號部認定為同人持有者。 二、被檢舉之帳號,全數於 part-timeBM 或組務板自行承認為同人持有者。 第 45 條 (變更處分) 經本板裁定變更或撤銷處分者,應於結案後二十四小時內由原處分板主完成。 若為消除退文者,應由任一板主至ID_Problem申請消除退文。 前二項之情形,若原處分板主得因自行之考量,指定由其它板主代為完成之。 第 46 條 (板規修訂) 本法之修訂,應經二分之一以上板主同意,並訂定施行日期後公告。 第 47 條 (資格限制) 本板發文限制,應經全部板主同意,公告一週後實施,惟不得超過主板之資格限制。 本板投票資格限制,應與發文限制相同,但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48 條 (小板主) 小板主得由板主自行任免。 小板主應於其權限目錄內整理精華文章,並每月整理工作紀錄交予板主。 小板主之獎金,以每一個月一次發放為原則,其獎金之數額依當時公告而定。 第八章、板主 第 49 條 (板主名單) 本板之板主名單,應與主板一致。但上級看板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50 條 (板主自律) 板主受水桶處分期間,除執行板務外,不得發言。 板主若違反第四章或前項規定者,得經其他全數板主具名至組務板申請仲裁。 第九章、附則 第 51 條 (施行日期) 本法修訂者,除特別公告外,自修訂公告日起施行。 第 52 條 (文章標記) M(保留):被受理且尚未結案之案件、[板務]文、[公告]文。 S(結案):處理結案之案件。 !(終止回應):不適合回應之[公告]文、案件之答辯文、轉錄之[附件]。 第 53 條 (組務申訴) 發表本板之檢舉、申訴文章,均得視為依組規要求之「申訴前與板主的溝通紀錄」, 使用者不服本板裁定者,得逕行至組務板申訴。 但於本板受水桶處分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仍應以站內信與板主溝通。 第 54 條 (看板設定) 本板設定不開放自刪文章。 以終端機以外方式連線者,應自負相關責任。 修訂紀錄: 2017/09/13 修訂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二款,自公告日起施行。 2017/09/17 修訂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一條,自公告日起施行。 2017/09/28 修訂第九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七款、第三十三條,自公告日起施行。 2019/01/01 修訂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自公告日起施行。 -- You can Special Summon this card (from your hand or your graveyard or your banished zone) by destroying all the other cards on the field and in either players' hand. If this card is Summoned: destroy all the other cards on the field and in either players' hand. If this card is destroyed: destroy all the other cards on the field and in either players' hand; Special Summon this card from graveyard or banished z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55.11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rt-timeBM/M.1502267782.A.BD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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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 21:1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