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公告] part-time 板規 (2019/01/01)

看板 part-timeBM
作者 angel07 (Dark Moon Princess)
時間 2019-01-01 2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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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part-time 看板 #1RJkSTjK ] 作者: angel07 (Dark Moon Princess) 看板: part-time 標題: [公告] part-time 板規 時間: Wed Jul 18 15:07:06 2018 part-time 板看板使用規範 2017年08月09日 公告 2017年08月10日 施行 第零章、總則 第 00 條 (立法目的) 為維護使用者權益,提供優良兼職工作資訊站,依《板主權力義務規範》與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制定 part-time 板看板使用規範(以下簡稱本法)。 第 01 條 (法律優位) 本法未盡事宜之處,從本組、本群組、及本站各部規範,及本板公告之特別辦法。 第 02 條 (名詞定義) 本板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板:謂 part-time 板 二、本板宗旨:謂兼職工作資訊與勞資相關議題。 三、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四、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其授權之代理人。 五、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實物報酬,以新台幣為計算單位。 六、事業單位:謂適用勞動基準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七、派遣公司:謂仲介人力資源至其它事業單位工作之事業單位。 八、個人事務:謂非屬事業單位應負責之事務。 九、外包承攬:謂非僱傭關係、工作時間地點自由且工資論件計酬之工作。 十、使用者:謂發言帳號之持有者。 十一、多重帳號:謂一名使用者持有多於一個帳號者。 十二、共用帳號:謂多名使用者使用過同一個帳號者。 十三、板主群:謂板主名單之二分之一以上者。 十四、文章:以發表文章功能發表之獨立文章,含標題、本文、簽名檔,以篇計。 十五、推文:以推薦文章功能發表之留言文字,以條計。投票意見亦視為推文。 十六、回覆:謂以回應功能發表之文章者。 十七、轉錄:謂以轉錄功能轉貼他板文章或信件於本板者。 十八、分類標籤:謂文章之標題中,第一組半形中括號內之文字。 十九、徵才文:謂雇主或事業單位基於徵求勞工之目的而發表之文章。 二十、警告:謂違規情節輕微,正式記錄違規而無實體處罰者,有效期為一年。 二十一、水桶:謂單板禁止發言權者。 二十二、退文:謂刪除並退回文章,記錄退文數目者。 二十三、黑名單:謂於本板永久無發言權之使用者或事業單位。 二十四、一日:謂自零時零分起,至二十三時五十九分止,始計一日。 二十五、日數:一週以七日計、一月以三十日計、一年以三百六十五日計。 二十六、字數:每一繁體中文字或一英文單字計一字,其餘字元均不計數。 二十七、上級看板:謂本板所屬之小組、群組之組務看板及本站站務看板。 第 03 條 (板主權限) 本板板主權限如下: 一、設定文章保留、結案或終止回應。 二、將文章收錄精華區、收錄文摘或置底。 三、變更文章標題。 四、設定水桶名單。 五、刪除文章或推文。 六、退回文章。 七、任免小板主。 八、發表公告文章。 九、舉辦記名或不記名投票。 十、舉辦樂透。 十一、公告本板拒絕提供服務之使用者。 十二、其他經本站、本群組、本組規定中明定之事項。 板主得依看板管理需求,隨時公告特別處理辦法,其效力優於本板使用規範。 板主應依本站、本群組、本組及本板規定行政。 第 04 條 (法律保留) 本法,牴觸中華民國法律、本站、本群組、本組規定者,無效。 本法,牴觸本板公告之特別辦法者,無效。 前二項所稱之牴觸,應由該管理職解釋之。 第 05 條 (罪刑法定)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本板有明文公告者為限。 行為後規定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規定。但行為後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者, 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 第 06 條 (默認同意) 於本板發言者,視為同意本板使用規範。 使用者不因其不知本板使用規範而不罰。 使用者不因其連線時所使用之軟硬體設備問題而不罰。 使用者不因代理他人發表文章而不罰。 第一章、文章規範 第 07 條 (標題相關規範) 發文時應在標題填上分類標籤,僅能發表本條第四項的各款分類,不得自創分類。 分類錯誤者,板主得逕行刪除文章或變更標題,或設定結案並要求於一定時間內改善。 轉錄之文章,應變更標題至正確之分類標籤。 本板發文分類如下: 一、[一般]:非派遣公司之事業單位徵才。 二、[派遣]:派遣公司徵才。 三、[個人]:個人事務徵才。 四、[市調]:有實體報酬之實驗、問卷調查、座談會、訪談參與者徵求。 五、[資料]:與勞資議題相關之法令或其它實用資訊。 六、[新聞]:與勞資議題相關之新聞。 七、[討論]:工作相關之問題討論、心得分享。 八、[注意]:警示特定雇主或勞工之不當行為。 九、[公告]:板主或相關管理人員發表公告。 發表第四項第一至四款文章者,均應於分類標籤內填上工作地點之縣市名稱, 並以半形斜線分隔,多於一區或外包承攬制者,應填上「多區」,例示如下: 一、[台北/一般] xx便利商店徵晚班工讀生 二、[高雄/派遣] yy補習班缺工讀生3名 三、[多區/個人] 逐字稿聽打 四、[桃園/市調] zz大學kk所徵實驗受試者20名$300/hr 前項所稱之縣市名稱,以二中文字為限,且不得為鄉鎮市區名或其它地名。 發表第四項第一至四款文章者,得於截止後於標題加註「已徵到」或其同義詞。 發表第四項第五、六款文章者,均應以原文標題為標題。 發表第四項第七款文章者,應以雇主或勞工之ID,或以公司全名為標題。 以非第四項第一至四款分類發表徵才文者,視為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目。 以第四項第三款分類發表顯非個人事務之徵才文者,視為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 板主得依實際需求另行訂定不在第四項規定之內的發文分類,並公告之。 經板主變更為非屬第四項分類之文章,視為前項所稱之另行訂定之發文分類。 第 08 條 (文章格式規範) 格式錯誤或缺少應填項目者,板主得設定結案並要求於一定時間內改善或逕行刪除之。 轉錄之文章,應修改內文至正確之文章格式,不得轉錄顯為徵求正職之文章。 發表第七條第四項第一至三款文章者,均應以本板之預設格式,依以下規定填寫, 缺項應保留空項目名稱,各項均不得以「面議」或其同義詞表示: 一、使用者同意聲明:依第三十七條所示之內容。 二、工作期間: (一)工作日期:應填明確起訖日期,無明確起訖日期者,依以下規定: 1、長期工作者,應填「長期」並加註起始日期。 2、外包承攬者,應填最遲交件日期。 3、當日工作者,應逕填工作日期。 (二)排班方式:應填每週或每月工作之排班日或排休日,不得為「每月排班」 等含糊不清之詞語,無排班者,依以下規定: 1、外包承攬者,應填「無」或留空。 2、當日工作者,得填「無」或留空。 (三)每日工作時間:應填明確起訖時間,外包承攬者,應填「無」或留空。 (四)每日休息時間:應填連續工作一定時間後之休息時間,得留空視為依法規定, 外包承攬者,應填「無」或留空。 (五)休息時間有無計薪或供餐:應分項填寫「有」或「無」,得留空而視為皆有, ,不得為「沒事就休息」或其同義詞,外包承攬者,應填「無」或留空。 三、工作待遇: (一)平常日工資:應填時薪或日薪,不得以月薪表示,外包承攬、按件計酬者, 應填每件之工資與常人平均每件所需工時。 (二)國定假日工資:應填國定假日出勤之加倍工資與補休,國定假日之定義依法規 ,得留空視為依法規定,外包承攬者,應填「無」或留空。 (三)延長工時工資:應填延時工作之加成薪資,得留空視為依法規定, 外包承攬者,應填「無」或留空。 (四)勞健保、勞退:應填「依法規定」,若為個人類,或承攬制之工作,得留空。 (五)工資發放日:應填明確工資發放日,不得僅以「每週」、「每月」等表示, 得留空而視為工作後現領,外包承攬制若留空者,視為交件時現領。 四、工作內容: (一)工作地點:應填工作地點之完整地址,不得為相對位置或專有名稱, 若有特殊情形者,依以下規定: 1、外包承攬者,應填「無」或留空。 2、個人類且工作地點為私人住宅者,得僅填地址之最小單位至鄉鎮市區名。 (二)勞務內容:應詳實填寫工作項目,不得含有「主管交辦事項」或其同義詞。 五、聯絡資訊: (一)聯絡人姓氏與稱謂:不得以代號、假名等表示,例示如下: 1、中文範例:張三、張先生、張小姐、張老師、張醫師、張經理。 2、英文範例:Chang, San、San Chang、Mr. Chang、Ms. Chang、Dr. Chang。 (二)聯絡方式:應包含站內信、電子郵件、市內電話、行動電話之其中一項以上, 不得僅有通訊軟體或社群網站之帳號,亦不得為國際電話號碼、 或伺服器架設於中國大陸地區或難以追查來源之電子郵件地址, 亦不得僅為人力資源網站投履歷。 (三)是否回覆報名者:僅得為「必回」、「只回錄取者」、「不回」之其中一項。 六、事業登記資料: (一)單位名稱:應填公司、學校或機關之全名,個人類得填「無」或留空。 (二)單位地址:應完整填寫該事業單位所在之地址,個人類得填「無」或留空。 發表第七條第四項第四款文章者,均應以本板之預設格式,依以下規定填寫, 缺項應保留空項目名稱,各項均不得以「面議」或其同義詞表示: 一、使用者同意聲明:依第三十七條所示之內容。 二、實驗、問卷調查、座談會、訪談舉辦資訊: (一)舉辦時間:應填明確起訖日期、時間。 (二)舉辦地點:應填明確地址及樓層或房號,不得為相對位置或專有名稱。 (三)參與內容:應填參與項目種類、內容、參與者應自備物品、注意事項等。 (四)參與報酬:應填參與者獲得之報酬,不得低於法定標準,亦不得為抽獎。 三、事業登記資料: (一)單位名稱:應填全名,若為學校則應填科系別,若為醫院則應填科別。 (二)單位地址:應完整填寫該事業單位所在之地址。 (三)負責人/指導教授:應填全名。 四、聯絡資訊: (一)聯絡人姓氏與稱謂:不得以代號、假名等表示,例示如下: 1、中文範例:張三、張先生、張小姐、張老師、張醫師、張經理。 2、英文範例:Chang, San、San Chang、Mr. Chang、Ms. Chang、Dr. Chang。 (二)聯絡方式:僅得為站內信、電子郵件、市內電話、行動電話之其中一項以上, 不得僅有通訊軟體或社群網站之帳號,亦不得為國際電話號碼、 或伺服器架設於中國大陸地區或難以追查來源之電子郵件地址, 亦不得僅為人力資源網站投履歷。 (三)是否回覆報名者:僅得為「必回」、「只回錄取者」、「不回」之其中一項。 發表第七條第四項第一至四款文章者,均得有以下內容,並得於此項設定限制條件, 但非特殊事由不得以性別、種族、外貌等為條件: 一、其他資訊: (一)需求人數。 (二)通知方式。 (三)面試時間。 (四)受訓時間。 (五)截止時間。 發表第七條第四項第一至四款文章者,均應依預設格式發表之,不得自創格式, 應記載資訊缺少過半或自創格式者,視為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一目。 發表第七條第四項第五至六款文章者,均應有下列內容: 一、新聞或消息之來源網址,若超過一行者,應縮網址。 二、新聞或消息之完整原文。 三、發表者自行撰寫之二十字以上個人心得。 發表第七條第四項第五至六款文章者,均應直接將原文完整轉貼, 並不得變更原文之任何內容,但為刪除他人個資、不當連結者,不在此限。 發表第七條第四項第七款文章者,內文應至少二十字,且需言之有物。 發表第七條第四項第八款文章者,應有下列內容: 一、使用者同意聲明:依第三十七條所示之內容。 二、有不當行為之公司名稱,或雇主、勞工ID。 三、不當行為之時間、地點、事實之二十字以上簡述。 發表第七條第四項第八款文章者,限當事人為之,且不得有虛偽不實之言論。 板主得依實際需求另行訂定不在第七條第四項規定之內的發文分類之格式,並公告之。 第 09 條 (文章與推文規範-有效字數) 不得發表以下內容之文章: 一、空白文:內文空白或僅有預設格式,或自行淨空文章內容者。 二、行數不足:內文以終端機瀏覽時僅有一行者。 三、字數不足:內文扣除引言、預設格式與簽名檔後不足二十字者。 四、內容灌水:內文以過多重複字、贅字湊滿二十字者。 五、無關本板宗旨或顯與本板宗旨關聯性薄弱之文章。 不得發表以下內容之文章或推文: 一、注音文:含有以注音符號代替正常文字者。 二、火星文:以數字、符號、英文字等代替正常文字,以社會通念難理解者。 三、簡體中文:含有簡體中文字。 第二項第一至三款情形,若不當字元少於該文章或推文之四分之一者,不以違規論之。 第一、二項所限制之事項,不包含以下情形: 一、公告文或轉錄之公告文。 二、檢舉、申訴、申請時,作為証據之表示。 三、轉錄、轉貼文章之內容或引用之文獻。 四、人名、地名、商店或單位名稱、商標、商品名等專有名詞。 第 10 條 (文章與推文規範-編輯文章) 不得以編輯文章方式進行下列行為: 一、滅証:非因過失而於徵才文於徵人完畢後,刪除或變更聯絡資訊以外之資訊, ,但新增徵人項目者不在此限。 二、刪改推文:非因過失而刪除推文或變更推文之內容、種類、時間、順序、IP者, 但若經原推文者同意者,或為刪除他人個資、不當連結者,不在此限, 此情形僅得刪除整條推文,本款所稱之不當連結由本板認定之。 三、注意文滅証:注意文於發表文章後起算超過一小時,無故刪除或變更其中資訊, ,但新增資訊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行為,若於發表或轉錄文章日起算超過七日而為之者,得以故意論之。 第 11 條 (文章與推文規範-文字用語) 不得於文章、推文內對特定使用者挑釁、謾罵、誹謗、歧視、嘲諷。 不得於文章、推文內對不特定使用者挑釁、謾罵、誹謗、歧視、嘲諷。 不得於文章、推文內對特定族群挑釁、謾罵、誹謗、歧視、嘲諷。 不得藉討論板務之名義影響看板秩序,經本板警告而執意為之,謂以下情形: 一、含有它板事務,且於本板造成紛爭者,但討論上級看板之事務者不在此限。 二、含有隱形看板或權限看板之事務者。 三、討論本板事務時,含有挑釁、謾罵、誹謗、歧視、嘲諷之文字者。 四、討論顯非本板應管轄之事務,且於本板造成紛爭者。 回覆文章或推文中,含有不指名之挑釁、謾罵、誹謗、歧視、嘲諷者, 視為違反第一項,但原文顯然引起爭議,可受公評者,不在此限。 以控制碼對他人ID挑釁、謾罵、誹謗、歧視、嘲諷者,視為違反本條第二項。 以推文吵架者,經板主制止而不聽勸告者,當事兩造皆視為違反第二項。 第三項所稱之特定族群,謂特定性別、外貌、年齡、宗教、種族、黨派、地區、職業。 第一至七項規定,若因公告、檢舉、申訴、申請時作為証據之表示, 或為轉錄、轉貼、轉述之文章內容、專有名詞等情形者,不違規。 第 12 條 (文章額度規範) 第七條第四項第一至四款文章視為徵才文,每一帳號每日合計僅得發表一篇。 第七條第四項第五至八款文章,每一帳號每日僅得各自發表一篇。 同一單位或同一雇主之同一勞務內容之徵才文,任意二篇應間隔三日以上。 本條第一、二項,若因系統故障、操作失誤等理由,致使誤發者, 應於發表文章後一小時內,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辦法申請刪除文章。 本條第三項,若因特殊需求,得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辦法申請超額發表, 同一單位或同一雇主之同一勞務內容之徵才文,每一篇之申請以一次為限。 前二項之行為,經板主同意者,該發表之文章不計入第一、第二項所規定之額度。 第七條第四項第八款文章為注意文,同一使用者對於同一次事件僅能發表一篇。 同一帳號於三十分鐘內發表二篇以上徵才文,視為違反第一項。 第 13 條 (轉錄文章) 非經原作者同意,不得轉錄它板文章至本板,或轉錄本板文章至它板。 非經原作者同意,不得轉錄私人信件與水球至本板。 第一、二項之行為,若為檢舉、申訴、申請之証據表示者,不在此限。 第一、二項之行為,若為本板與 part-timeBM 板之間之互相轉錄者, 或轉錄至上級看板者,不在此限。 不得轉錄無關本板宗旨之文章或不合本板格式之徵才文,但轉錄本站公告者不在此限。 以其它形式,包括但不限於複製貼上、截圖呈現等方式轉貼文章,視為轉錄文章。 轉錄之文章,除轉錄本站公告或上級看板之公告以外,均受第十二條文章額度之限制。 第 14 條 (徵才文限制) 發表徵才文者,不得有以下內容: 一、違反就業服務法、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 (一)基本工資少於法定最低工資者。 (二)延時工作、休息日或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未依法加成、加倍者。 (三)按件計酬之工資換算為時薪少於法定最低工資者。 (四)未依相關法規為勞工投保者。 (五)每日、每週、每月工時超時,或未依規定給予勞工休息時間者。 (六)未有特殊事由,以非關工作能力之條件為徵才條件者。 (七)其它違反就業相關法規者。 二、工作內容或事業單位不合現行法規者: (一)破解任何網站或帳號之密碼,或破解授權軟體之註冊碼者。 (二)Uber/UberEat。 (三)日租套房之房務人員。 (四)張貼廣告或傳單。 (五)事業主為現役軍人者。 (六)代為購買非供自用之娛樂票券者。 (七)其它經主管機關認定為不合法之工作內容或事業單位。 三、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有危害身心健康之虞或違反善良風俗者: (一)八大行業或相似性質之行業。 (二)賭博類行業或賭博性遊戲之測試人員。 (三)交友聊天專員。 (四)情色傳撥業。 (五)酒店或相似性質之行業。 (六)人體試驗、藥物試驗、放射線相關工作。 (七)直播主或直播相關業務。 (九)其它經主管機關認定危害身心健康之場所或工作內容。 四、工作內容顯有違反刑法之虞者。 五、非關工作內容: (一)交易行為:買賣、租賃、借貸、交換、行銷、直銷。 (二)無償行為:志工、講座、無薪實習、無實體報酬之問卷或訪談。 (三)機率行為:抽獎、賭博、保險。 (四)投票連署:投票、連署,或掛名簽署文件者。 (五)提供憑據:徵求發票、收據等單據者。 (六)提供帳號:徵求任何網站之帳號之共用、借用或移轉,或代為申請帳號者。 (七)打工換宿。 (八)背書行為:徵求他人以自身之身分或名義進行法律行為。 (九)其它與工作無關之徵求文章。 六、個人仲介業者:以個人名義代替公司徵才者,或邀請他人一同工作者。 七、無授權個資之傳遞:傳遞無法証明來源或未經授權之他人個資, 工作期間抵押証件作為擔保者視為違反此款。 八、其它經本板認定為重大不當徵才內容者。 發表徵才文者,不得有以下內容: 一、正職工作:謂長期、固定工時且每週工作時數為四十小時以上之工作。 二、海外工作:謂事業單位或工作地點之部分或全部在國外者。 三、學生義務: (一)代寫作業、代寫報告,或作業、報告延伸之資料收集、打字排版等。 (二)代出席、代點名、代簽到簽退,或其它代為証明出席之行為。 (三)代考試或考試期間協助作答、代寫論文或其延伸之資料收集、打字排版等。 (四)代下載、影印、傳輸教材,或代謄抄、整理筆記。 (五)代辦理入學、休學、退學手續或申請成績單等文件。 (六)其它學生應盡之義務。 四、易生法律問題之代理工作: (一)代理交易、買賣、借貸、租賃任何物品。 (二)代理收受、傳送、運輸、保管以下物品: 1、現金、票券或其它等同現金之物品。 2、足以証明自然人身份之文件。 3、具有腐蝕性、氧化性、易燃性或毒性之化學藥劑。 4、管制藥品、違禁品。 5、來源不明或內容不明之物品、包裹。 6、其它經本板認定不當之物品。 (三)於任何網站代發表或轉貼任何文章。 (四)其它經本板認定易生法律問題之代理行為。 五、徵求未滿十五歲之勞工者。 六、求職文章。 七、其它經本板認定為一般不當徵才內容者。 第 15 條 (重大違規) 稱重大違規者,謂以下情形: 一、張貼張爸連結、王浩宇或ipobar連結、黃仁傑或台大公道伯團隊連結者。 二、發表於本板之文章構成Cross-Post違規要件者。 三、發表無關本板宗旨之廣告或商業廣告之資訊或連結者,但証據之表示不在此限。 四、利用本板文章不當增加Ptt幣或有效文章數值。 五、製造或散佈不實之謠言,經查証屬實,本板認定達違規標準者。 六、違反善良風俗與破壞公共秩序者,謂以下情形: (一)徵求身體或精神上的施虐或受虐對象者。 (二)徵求他人以拳腳或其它武器攻擊自己者。 (三)徵求他人提供排泄物或分泌物給與自己者。 (四)徵求他人提供二手衣物給與自己者。 (五)以個人名義徵求特定身體部位之按摩或按摩對象者。 (六)以個人名義徵求特定身體部位之Model,且未詳實敘述其目的者。 (七)其它未盡事宜,經本板認定為違反善良風俗之徵求事項者。 (八)文章內容未有以上情形,但經使用者檢舉實際上有第一至第七目情形者。 (九)發表符合本款要件之文章之使用者於本板發表注意類之文章者。 七、發表資訊顯然不全或不實之徵才文,謂以下情形: (一)發表徵才文時完全未依本板格式或應記載資訊缺少過半者。 (二)以第七條第四項第一至四款以外之文章分類發表徵才文者。 (三)假冒他人名義發表徵才文者。 (四)發表之徵才文中顯然故意含有虛偽資訊者。 (五)發表之徵才文中聯絡資訊空白者,但徵才完畢編輯文章清空者不在此限。 八、嚴重影響本板業務者,謂以下情形: (一)洗板:同一使用者於同日內發表三篇以上無關板旨、無意義或內容相同之文章 ,或發表連續五條以上無關原文、無意義或內容相同之推文者。 (二)張貼病毒、色情、恐怖、噁心連結者。 (三)非本板板主、本群組直屬組長、群組長、本站站長,發表分類標籤為公告、 回覆公告或字形、字音、字義類於公告之文章。 (四)愚弄板眾:於標題、內文等偽造回覆文章、轉錄文章、文章或推文被刪除等 系統訊息、變更轉錄公告文章之內容、文章篇幅之百分之八十以上為空白者。 (五)偽造他人推文者。 (六)任意使用記名公投及活動聯署選項。 (七)挑釁本板規範,謂以下情形: 1、公開明示欲求處罰而故意違反本板規範者。 2、明知違規行為而故意為之者。 3、同一使用者違反同一規定多次,經本板屢次警告而執意為之者。 4、故意重複檢舉已結案之案件者。 (八)未經同意公開第三人之個人資料者,但若為避免緊急危難者不在此限。 (九)違反第二十四至二十六條情節重大者。 (十)以多重帳號違反第十五條各項規定者,或受水桶處分期間以其它帳號違規者。 (十一)其它經本板認定為嚴重影響本板業務之行為者。 九、違反 #5QP5Nrbe (part-time) 特別規定,包含徵求他人代為買、賣、借、 索取、運送、寄藏該公告所羅列之物品項目。 十、其它經本板認定為重大違規者。 第二章、罰則 第 16 條 (刪除處分) 違反第七至十條者,原文得予以刪除。 違反第十一至十五條者,原文應予以刪除。 推文違規者,板主得刪除違規推文,但違反本板以致於第三人有重大危害者, 板主應刪除違規推文。 文章或推文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或《使用者條款》,本板未盡事宜者, 板主得刪除文章或推文。 文章或推文內含有顯然不慎洩漏或第三人之個人資料者,板主得視情況刪除之。 文章經二十名以上使用者噓文且推薦值小於或等於負二十者,板主得視情況刪除之。 第 17 條 (水桶處分) 違反第七至九條、第十二條者,得予以水桶。 違反第十、十一、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項者,應予以水桶。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十五條者,應予以水桶。 第 18 條 (退文處分) 違反第十至十五條者,得予以退文。 同一使用者違反同一規定三次以上者,得予以退文。 前二項之情形,若上級或特別辦法另有規定者,或嚴重破壞看板秩序者,應予以退文。 第 19 條 (水桶日數) 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之水桶,為七日以上、六十日以下。 第十七條第二項所稱之水桶,為三十日以上、三百六十五日以下。 第十七條第三項所稱之水桶,為一百八十日以上,至系統上限限制者, 但若上級或特別辦法另有規定者,或嚴重破壞看板秩序者,不得低於三百六十五日。 第 20 條 (加重處分) 一年內曾違反本法者,得加重原應處分期之二分之一。 以多重帳號違規者,全部帳號之處分期為最長應處分期之二倍。 同一使用者違反同一規定三次以上者,處分期為三百六十五日以上,至系統上限限制。 第 21 條 (警告處分) 違反本板板規第七至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項,情節輕微者,得記予警告。 警告應公告,得同時併予七日以下水桶。 警告期為三百六十五日,警告期內違反本板板規者,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處分。 第 22 條 (黑名單處分) 同一事業單位或雇主故意違反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累計三次以上,情節重大者, 經本板全部板主同意後,得公告列入本板黑名單。 遭列入本板黑名單者,本板設定水桶至系統上限,文章全數退文,無法退文者刪除之。 發言過之帳號全數依本板板規第三十條辦理。 事業單位依本板《黑名單管理辦法》處分單位警告四次以上者,同前二項之處分。 使用者違反 #5QP5Nrbe (part-time) 規定者,公告列入本板黑名單。 第三章、板務施行辦法 第 23 條 (處分應公告) 本板使用規範或其他特別辦法,非經板主公告者,無效。 水桶、退文應經板主公告,方得設定。 若因事態緊急等事由而先行處分者,最遲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補發公告。 第 24 條 (檢舉規範) 檢舉違規行為,應具明被檢舉人ID、違規文章代碼(AID)、檢舉事由、証據等, 依以下方式提出,以信件、水球或其它方式為之者,得不予受理: 一、於本板指定之區域推文為之,此情形得免附証據。 二、於 part-timeBM 板具文為之。 檢舉期為行為終了日後十四日內,超過者期限者得不予受理,但若經本板自行發現者, 不在此限。 本板板規第十一條第一、五項、第十三條第一、二項、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第八目,非經當事人檢舉者,應不予受理。 本板板規第十一條第二、三、六、七項,應由五名使用者聯名檢舉,始受理之。 前二項之規定,若經本板認定顯然嚴重影響看板秩序者,不在此限。 第 25 條 (申訴規範) 經本板處分不服者,得於處分公告後七十二小時內,具明公告文章代碼(AID)、 原處分板主ID、申訴事由、相關事証等,至 part-timeBM 板具文申訴, 超過者期限者得不予受理。 非特殊事由,以信件、水球或其它方式為之者,得不予受理。 前項所稱之特殊事由,謂以下情形: 一、申訴人因水桶、退文數而於 part-timeBM 板無發文權限者。 二、申訴人因受罰單處分無法於 part-timeBM 板發文者。 三、其它經本板同意之特殊事由。 非受處分之當事人提出申訴者,應不予受理。 第 26 條 (申請規範) 使用者向本板申請以下項目: 一、刪除文章。 二、編輯歷史紀錄。 三、被刪除文章之原文。 四、超額張貼文章一次。 五、其它得申請項目,經本板公告者。 第一項所稱之申請,非發表或轉錄該文章之帳號提出者,得不予受理。 第一項所稱之申請,應具明公告文章代碼(AID)、申請事由等,依以下方式提出, 以信件、水球或其它方式為之者,得不予受理: 一、於本板指定之區域推文為之。 二、於 part-timeBM 板具文為之。 前項所稱之特殊事由,謂以下情形: 一、申訴人因水桶、退文數而於 part-timeBM 板無發文權限者。 二、申訴人因受罰單處分無法於 part-timeBM 板發文者。 三、其它經本板同意之特殊事由。 第一項第一、二、四款之申請,應具明欲刪除之文章代碼(AID)、申請事由。 第一項第三款之申請,應具明被刪除文章之日期、申請事由。 有以下情形者,本板得不受理其申請: 一、非依本法規定程序之申請。 二、申請刪除之文章為審理中的違規檢舉案之相關文章。 三、申請之文章編輯歷史紀錄或原稿件為系統所清除者。 四、經本站或上級看板公告拒絕受理之事項。 五、同一名使用者多次申請刪除之文章其內容相同或大致相似者。 六、其它經板主群同意有理由認定得拒絕受理之申請案者。 第 27 條 (板務建議) 本板板務之討論、建議等,應至 part-timeBM 板為之。 於本板發表板務建議文,經本板制止而執意為之者,視為違反第十一條第四項。 第 28 條 (查証屬實) 本板板規所稱之查証屬實,謂檢舉者提供相關事証予本板,由板主認定之。 第 29 條 (本板代表權) 本板一般行政處分,經任意一位板主同意即屬有效。 本板之重大變更,應經板主群同意方屬有效。 板主群之定義,從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第 30 條 (多重帳號與共用帳號) 本板多重帳號或共用帳號之認定應依本站《多重帳號管理辦法》處理之。 多重帳號違規者,板主應依規定申請多重帳號查詢,除以下情形: 一、被檢舉之帳號,全數業經帳號部認定為同人持有者。 二、被檢舉之帳號,全數於 part-timeBM 板或組務板自行承認為同人持有者。 第 31 條 (板規修訂) 本法之修訂,應經二分之一以上板主同意,並訂定施行日期後公告。 第 32 條 (資格限制) 本板發文限制之變更,應經全部板主同意,公告一週後實施。 本板投票資格限制,應與本板發文限制相同,但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33 條 (小板主) 小板主得由板主自行任免。 小板主應於其權限目錄內整理精華文章,並每月整理工作紀錄交予板主。 小板主之獎金,以每一至二個月一次發放為原則,其獎金之數額依當時公告而定。 第四章、板主 第 34 條 (板主名單) 新增或刪除板主依本群組與本組規定為之。 新增板主之資格為登入次數三百次以上、有效文章二百次以上,在本板有發文權限者。 若為推薦方式產出,應經二分之一以上板主同意。 若為投票方式產出,投票期不得少於三日、得票數或同意票數不得低於二十五票。 若上級看板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35 條 (板主自律) 板主若為當事人者,應由其它板主審理。無其它板主者,由組長代理之。 板主受水桶處分期間,除執行板務外,不得發言。 板主若有嚴重失職者,得經其他全數板主具名至組務板申請仲裁。 第五章、附則 第 36 條 (施行日期) 本板規修訂者,除特別公告外,自修訂公告日起施行。 第 37 條 (使用者同意聲明) 第八條所稱之使用者同意聲明如下: 本人同意並願意遵守現行法律、本站使用者條款、本站各級規定、本板所有規範, 本人願意為本文內容負責,並保証本文內容皆詳盡屬實,若違反相關規範,願受處分。 第 38 條 (縮網址) 本法所稱之縮網址,謂以下網站提供之短網址服務: 一、http://goo.gl/ 二、http://0rz.tw/ 三、http://tinyurl.com/ 發表帶有廣告或紅利性質之縮網址者,視為符合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違規要件。 第 39 條 (看板設定) 本板設定不開放自刪文章、不開放回覆文章至板上。 以終端機以外方式連線者,應自負相關責任。 第 40 條 (工資工時標準) 於本板發表之任何徵才文,其工資、工時、休息時間等,均依以下標準: 一、任何工作,每小時之工資不得低於新台幣一百五十元。 二、總工時不足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之。 三、按件計酬之工作,應以一小時之平均工作量計算工資且不得低於第一款之標準。 四、延時工作之工資,前二小時為平常日工資之三分之四倍, 後二小時為平常日工資之三分之五倍,且每日不得超過四小時。 五、國定假日之工資,或休息日出勤之工資,應為平常日工資之二倍,並應補休。 六、每週之延長工時不得超過十小時。 七、不得連續工作超過六日,休息日應為完整之一日。 八、每工作四小時應給予至少三十分鐘之休息時間。 九、其它未盡之處依就業相關法規之規定。 十、若主管機關公告調整工資、工時等標準,則從其標準。 第 41 條 (置底檢舉與申請區)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推文,正確格式例示如下: (AID) (被檢舉人ID) (違規事由) #1AID0001 id1234567890 第零條第零項第零款第零目 #1AID0002 id1234567890 格式錯誤 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一款所稱之推文,正確格式例示如下: (AID) (申請項目) #1AID0003 申請刪除 #1AID0004 申請超額張貼 格式錯誤者,或顯然有缺項者,或超過本板追訴時效者,案件得不受理。 於「置底檢舉與申請區」發表之推文不得無關檢舉或申請事項, 亦不得重複檢舉經本板公告駁回之案件。 違反本條以上規定情節輕微者,視為違反第八條第一項。 前項之規定,若其情節屬重大者,視為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 修訂紀錄: 2017/08/26 修訂第十七條,自公告日起施行。 2017/09/28 修訂第八條第三至五項、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八款、 第十六條,自公告日起施行。 2017/09/28 修訂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自公告日起施行。 2018/01/01 修訂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七、八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三款、 第二項第三款、第十六條第六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 2018/07/18 修訂第七、八、九、十一、十四、十五、十六、二十、二十四、二十七、 三十三條各項各款,自公告日起施行。 2018/07/22 修訂第六條、第八條第三、四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六款, 自公告日起施行。 2018/07/25 修訂第三十四條,自公告日起施行。 2018/09/03 修訂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八、十九條,自公告日起施行。 2018/09/03 修正部分錯字。 2019/01/01 修訂第八、九、十四、十五、二十二、二十六、四十條,自公告日起施行。 -- You can Special Summon this card (from your hand or your graveyard or your banished zone) by destroying all the other cards on the field and in either players' hand. If this card is Summoned: destroy all the other cards on the field and in either players' hand. If this card is destroyed: destroy all the other cards on the field and in either players' hand; Special Summon this card from graveyard or banished z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55.16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rt-time/M.1531897629.A.B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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