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元宇宙之商標布局及其智財挑戰

看板 Patent
作者 stpiknow (H)
時間 2024-06-04 11:2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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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之商標布局及其智財挑戰 原文網址: https://bit.ly/45bsvkt 原文: 一、元宇宙商標的法律挑戰 元宇宙(Metaverse)世界有別於實體世界,是一個虛擬的數位型態,而不管叫元宇宙還是 別的名稱,基本上是一個與現實世界聯通對接的虛擬世界,而在此虛擬數位空間中,針對 數位經濟之電子商務,必須注意商標和品牌佈局策略。而電子商務這二十多年來迅速發展 ,從網域名稱開始、關鍵字廣告、Hashtag、彈跳式廣告(PoP-up Ads)、點擊超連結轉址 連至他人網站、描述網頁資料的元數據(meta data)與網頁標記或標籤(meta tags),再到 元宇宙…..,在在衍生商標之議題,使業者競相保護其在網絡虛擬世界中的品牌。元宇宙 中各行各業透過互相協力操作性(collaboration/interoperability),以更快速的方式推 廣產品和服務新商機和新方法,隨著VR/AR/MR數位沉浸式體驗、虛實連動性 (interconnectivity)的增長,這一發展挑戰了傳統的商標法框架,尤其是在處理虛擬商 品和服務上的商標使用、不同的虛擬平台上執行商標權時,更應擬定元宇宙發展之法律策 略,並規畫元宇宙可能延伸之商標權利。 二、大品牌在元宇宙之商標布局 各大品牌廠商在元宇宙中已積極布局商標,像Lancôme打造獨一無二的元宇宙世界,豐富 會員權利與積分機制,利用互動小遊戲贏得玫瑰幣,兌換產品周邊服務等、開盲盒贏獎勵 ;Louis Vuitton從插旗「英雄聯盟」到開發自己的遊戲Louis The Game,重在拉近與消 費者的距離,利用數位的力量擴大品牌可及性。而在數位虛擬世界中,更有金融投資的屬 性,例如L'Oréal在元宇宙平台Rezzable 的廣告活動,吸引大量使用者參與互動,達到 1.6-6.2% 的高點擊率,遠超過傳統網路廣告,顯示元宇宙平台的廣告潛力和對品牌曝光 的影響。 這些品牌透過創建虛擬世界和互動體驗,不僅增加品牌的可見度,還為其商標策略帶來新 的維度。2020年Balenciaga為秋季21系列打造遊戲Afterworld:The Age of Tomorrow....等,實體企業紛紛在虛擬世界裡插旗,為的就是能將虛擬體驗轉化成現實生 活中,消費者對品牌的積極認知和購買。 以上大品牌積極投入背後的邏輯以及商業利益的考量,主要是為元宇宙相關產品的開發提 供配套,其開發方式在商業觀察上可略分為「廣告型」和「通路型」。廣告型的布局將元 宇宙視為一種新型的行銷工具,通過獨特的數位體驗和互動提升品牌形象;而通路型則將 元宇宙視為一個新的銷售渠道,結合虛擬和實體世界,以創新方式促進產品銷售。 申言之,廣告型的佈局主要是將元宇宙作為新的「置入性行銷廣告」[1]手段,其重在新 的感官體驗和娛樂價值,從而創造消費者對品牌積極認知、提升使用者黏著性,轉化成現 實世界的交易流量。另一種則是將元宇宙作為新的「銷售通路」,提供「線上選購,線下 送貨」,此類似於傳統網路商店的商業模式,但元宇宙會參考現實生活為背景,例如將企 業總部的實景照搬複製到元宇宙平台,但傳統商店沒有這種「虛實互映的特色」。 這種模式的挑戰在於,如何在保持品牌一致性的同時,也能在虛擬世界中提供有吸引力和 有價值的內容。雖然目前要運用到日常生活應用仍有困難,但隨著不可替代之非同質代幣 (NFT)、區塊鏈的發展、元宇宙對沈浸感的要求等影響,會與傳統網路商店脫鉤 [2],未 來可能每個實體世界的事物都有「數位孿生」(digital twin) [3]。 三、元宇宙與商標國際分類 商標在國際上的分類,主要是所謂的「尼斯分類」(Nice Classification),其係世界智 慧財產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之「商品與服務國際分類標準 (尼斯協定)」,而目前商標尼斯國際分類是否符合「元宇宙」的需求?在考量元宇宙中 的商標申請時,最重要的是識別和區分虛擬世界中的商品和服務,與傳統現實世界中的對 應物。這可能需要對尼斯分類進行某種形式的修改或擴展,以更好地涵蓋虛擬世界的獨特 性。原則上商品類別 (1~34)無法適用,服務類別 (35~45)可以適用。茲介紹企業在元宇 宙可能申請的類別,再從商業模式探索在尼斯商標國際分類,尋找相對應的類別,以應對 此新興技術的發展。 (一)尼斯分類新增項目 現尼斯分類修訂至第12版(商品與服務國際(尼斯)分類修正2023版本),為因應業界市 場使用,或隨市場變遷而增加區塊鏈等新領域的需求,而新增以下項目: 1. 產品類別新增項目: 090841「用於接收和使用加密資產之可下載的加密金鑰(downloadable cryptographic keys for receiving and spending crypto assets)」 090842 「可下載的電子錢包(downloadable e-wallets)」 090870「應用區塊鏈技術管理加密貨幣交易的可下載電腦軟體(downloadable computer software for managing cryptocurrency transactions using blockchain technology) 」 2. 服務類別新增項目: 360124 「加密資產電子移轉(electronic transfer of crypto assets)」 360128「電子錢包支付服務(e-wallet payment services)」 360129「加密資產金融交易(financial exchange of crypto assets)」 360130「藉由區塊鏈技術提供電子資金轉帳(electronic funds transfer provided via blockchain technology)」 420269「加密貨幣挖礦/加密挖礦(cryptocurrency mining/cryptomining)」及420279「 利用區塊鏈技術的使用者認證服務(user authentication services using blockchain technology)」 (二)元宇宙環境中尼斯分類是否夠用? 品牌所有人想要有效經營實際銷售的產品或服務,就需要在申請時特定註冊於某個商品或 服務,才能取得商標專用權,以有效排除他人仿冒。隨著元宇宙的出現和發展,傳統的商 品和服務分類,面臨重新詮釋和擴展的挑戰。這主要是因為元宇宙環境中,出現許多新型 態的數位商品和服務,其可能不完全適用於傳統的尼斯分類,而企業過去傳統商標布局之 指定使用商品與服務範圍,無法想當然耳地移植到虛擬世界。舉例來說,在實體世界申請 在「衣服類」,是否可以排除仿冒的「虛擬衣服」?問題在於現實世界中註冊的商標,在 虛擬世界裡能否獲得保護,並排除他人仿冒? 針對元宇宙的虛擬商品,仍屬於未明確規範之項目,品牌所有人在申請時,需自訂指定使 用項目。企業應對其希望在元宇宙中營銷、推廣商品和服務的虛擬環境,進行徹底分析, 以確定是否想在元宇宙中開展業務。 (三)我國商標分類標準與尼斯異同 目前我國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及服務的分類標準,係以尼斯分類為原則,其分類標準依商標 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原則上,1~34類為商品類,35~45類為服 務類,商品類以功能、用途作為判斷分類的首要原則;其次,考量商品製造的材料或使用 方式,最後並就產製者等其他因素綜合判斷,作為分類的審酌依據。而服務分類則主要考 量服務性質及內容的關聯性,並就服務的對象或提供者加以判斷,作為服務分類的標準。 四、商標申請的邏輯思維 (一)元宇宙產業基本面向 (1)基本面向:申請第9、42類 在元宇宙中,申請第9類和第42類對於保護軟體和數位服務至關重要,這些類別涵蓋從數 位商品的創造、發布到對這些商品的技術支持和維護的所有方面。無論是在元宇宙賣商品 還是提供服務,目前都是以影像呈現,如衣服、漢堡、餐廳等影像都屬於軟體,因此屬於 第09類「商品」;申請人是「為他人提供更新程式、開發、客製化設計、程式長期維護等 第42類。申言之,目前傳統實務上可下載到終端使用者電子設備的數位商品,如文本、音 樂、電子書、影片等,應考慮申請第9類電器設備類「電腦硬體、電腦軟體、電腦應用產 品」[4]。 在元宇宙中,只要是能讓玩家下載的虛擬物,無論是以什麼態樣呈現,例如NIKE的鞋子、 L'OREAL的香水、麥當勞的漢堡、Panera的麵包,都是可下載的數位商品,應申請第9類。 而虛擬物的產生屬於技術領域的研究、設計、開發的範圍,則可考慮國際42類「電腦服務 、軟體或編程(computer services, software or programming)之申請 [5],例如 Alyssa Laroche是一名專門製作「虛擬衣服(皮膚)」給玩家虛擬化身的衣服設計師,並 以Aimee Weber文字(Alyssa Laroche的化身名稱),作為商標向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 申請指定在第42類 [6];另一位設計師Michael Hester以商標DE DESIGNS也申請指定在第 42類 [7],但其間電腦動畫或電腦程式有所區別 [8]。在我國則應考慮申請42類 [9]「提 供線上不可下載電腦軟體之暫時使用服務、藉由通訊網路提供不可下載之服務」。 (2)基本面向:申請41類 隨著元宇宙提供多樣的互動和娛樂體驗,第41類在此新興領域中變得越來越重要。這不僅 包括傳統意義上的娛樂服務,也包括虛擬環境中提供的教育和文化活動。玩家觀賞電腦畫 面時,多有獲得「育樂」的感受:大部分的娛樂休閒,如舉辦體育、選美、文化活動、教 育訓練、派對規劃等娛樂相關的服務皆應考慮第41類。從而,在元宇宙提供的「畫面」有 育樂的感受,可指定於娛樂服務,提供在線、不可下載之物品,如L'Oreal的化妝品、 NIKE的鞋子、日本服飾品牌PINK、Panera Bread的咖啡館、McCafe的音樂會,可於虛擬環 境使用虛擬商品方式申請(但應注意:並非與文化相關的都是第41類,若是以商業宣傳、 或經由贊助體育賽事等廣告為目的之文化或娛樂服務,則歸屬於第35類)。 (3)基本面向:防禦性商標申請第28類 隨著遊戲和虛擬體驗成為元宇宙的重要組成部分,第28類遊戲器具及玩具,在虛擬世界中 的商標保護中發揮著關鍵作用。這可能包括從虛擬遊戲設備到互動虛擬寵物等範疇。另外 ,若以防禦性的策略佈局商標,則可申請在第28類「遊戲器具及玩具」。 (二)元宇宙產業特別面向 (1)元宇宙產業特別面向:無形的服務與有形的商品需做區隔 如提供本身屬於無形的服務,應視其提供服務的性質,申請在相關類別,例在元宇宙的餐 飲業者,可考慮第43類「經營一家以實物和虛擬商品為特色的虛擬餐廳,以送貨上門為特 色的在線上虛擬餐廳經營」。反之,商品類原則上回歸前述基本面向申請9與42類,但也 曾有品牌所有人在虛擬世界販售衣服的業者,在美國直接申請在第25類。在元宇宙中,對 於虛擬商品的商標保護,尤其是那些模擬真實世界商品的虛擬商品,可能需要更明確和具 體的分類指南。隨著技術的發展,商標法和分類體系需要更新、更好地反映數位時代的新 現實。 (2)元宇宙產業特別面向:NFT商標申請第36類 玩家既然在電腦或手機等移動裝置(或戴上VR等頭戴式設備),觀看螢幕裡的虛擬物,都 必須透過網路、數位訊號傳遞,其畫面呈現方式有二: 1. 以程式碼構成的電子檔案呈現一般圖片影像。 2. NFT與傳統商標申請的碰撞,以程式碼構成的電子檔案呈現一般圖片影像鑄造成NFT。 目前越來越多虛擬世界表彰商品的態樣,都是透過NFT作表現。NFT在商標領域中的崛起帶 來新的挑戰和機遇。為NFT相關的產品和服務申請商標,可能需要考慮到其獨特的數位特 性和使用方式。這可能包括建立新的類別或修改現有類別,以反映NFT的獨特性。 綜上所述,畫面呈現方式一為以程式碼構成的電子檔案呈現一般圖片影像; 二為目前越來越多虛擬世界表彰商品的態樣,都是透過NFT作表現,當這些畫面是以NFT為 載體,由程式碼構成的電子檔案呈現一般圖片影像鑄造成NFT,供瀏覽、積累、購買和交 易虛擬品的媒介或交易涉及以太幣(ETH)者,需考慮申請第36類「金融服務,NFT領域使用 虛擬貨幣的金融交易」,或「金融服務,即基於區塊鏈的資產有關的貨幣兌換服務性質之 流動性服務提供虛擬貨幣和資產」。 為NFT註冊商標,可保護NFT品牌和其所代表之無體財產,其經官方認證後即可確定NFT商 標之合法排他權,可確保其他人不得使用相同或類似的名稱、標章或設計,或業者的姓名 或徽標。這種排他性特別有價值,可使其與眾不同並限制競爭對手使用,來防止消費者受 到混淆,並增強客戶對其NFT所代表資產之真實性和信任度(authenticity and trust)。 (三)實體法律與虛擬世界之間的獨特融合 隨著新興科技的進展和元宇宙的蓬勃發展,人們正經歷實體法律適用於虛擬世界所衍生的 獨特挑戰。在這個新興領域中,確定商標的適用範圍和保護機制成為一項挑戰。策略上的 布局不僅要考慮到主管機關對申請的核准機率,還要兼顧商品或服務是否能滿足玩家與其 數位化身的需求。例如,最初可能以提供給玩家視覺娛樂的NFT「食物」影像為主,需要 在第41類進行申請。但隨著業務的發展,這些NFT可能進化為支持「線上選貨、線下到貨 」的商業模式,這時則應考慮在第43類「經營一家以實物和虛擬商品為特色的虛擬餐廳, 以送貨上門為特色的在線虛擬餐廳經營」進行申請,或者在第35類「以虛擬商品為特色的 在線零售服務」申請。 元宇宙作為一種模仿現實世界並創造數位孿生的平台,需要能在法律、技術和商業策略上 做出創新和調整。這種虛擬商品的商標,雖然沒有實體商品的實際功能[10],但其上的商 標標識,卻能帶來品牌識別和品牌價值的增益。 五、歐美智財局的申請指南 隨著元宇宙和NFT的興起,不同國家的智財局開始制定相關的審查指南和標準。這些指南 和標準,反映對虛擬商品與服務的商標申請的接受程度和要求。 美國專利商標局發行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ID MANUAL),目前包含多種虛擬商品相關類 別可供申請註冊,包含虛擬服裝、虛擬貨幣、虛擬車輛、虛擬博物館等。例如,第9類「 可下載虛擬商品,即具有『指定性質、類型,例如,服裝物品』的電腦程式,以便在線上 虛擬世界中使用」;第35類「以虛擬商品為特色的零售店服務,即指定類型,如服裝,供 線上虛擬世界中使用」;及第41類「娛樂服務,即提供線上的、不可下載的虛擬(指商品 ,如服裝、寵物、傢俱等),供在為娛樂目的而創造的虛擬環境中使用」。 歐洲智財局 (EUIPO),於2022年發布關於虛擬商品、NFT的實務指南,將NFT所認證的可下 載數位檔案納入第9類。此外,針對虛擬商品的描述需具體明確,例如需說明虛擬商品所 涉及的具體內容[11]。 六、企業面臨的新品牌風險與策略建議 在當前的法律框架下,針對元宇宙虛擬世界中相關議題如:管轄權範圍、商標侵權之認定 、執行方式,以及決定品牌所有者可獲得合理賠償之範圍,都是一個探索中的領域。然而 ,隨著實體商業模式和未來產品/策略的演變,企業積極更新和擴張實體世界中的商標註 冊範圍,為未來可能出現的商標侵權案件提供更有效的執行手段。 當企業進入元宇宙並 保護其在虛擬世界中的資產時,其必須認識到這種新型態的行銷,將迅速觸及全球各新的 消費者層面。由於這些新平台的出現,企業將擁有將其品牌提升為全球知名的新工具,就 需要一種全球性的品牌監測和保護機制。 首先,必須意識到未來可能會出現眾多的虛擬世界、被授權人和產品。目前市場上已有 Cryptoboxets、Decentraland、Roblox、Sandbox、Sims、Somnium Space、SuperWorld 和 Zepeto等多個被看好的虛擬世界。隨著Facebook和Google等大型平台的進入和市場整 合,未來的元宇宙會呈現出更多元化的結合形態,甚至可能出現多元宇宙 (Muti-metauniverse)的概念。 其次,品牌所有者將需要投入更多的資源來監管其品牌。與現實世界的仿冒品相比,元宇 宙中仿冒的製作成本和速度大幅降低,只需點擊就能複製數位資料。此外,隨著NFT的普 及和大量交易,品牌所有者在管理和控制NFT方面的挑戰,也將日益增加。 這凸顯智財權保護整合之考量益發重要,在元宇宙中提供的商業模式、核心產品和服務, 以全新的方式強調智財權的互動和聯繫(interconnectivity of IPR)。虛擬企業可能將虛 擬產品設計作為其主要資產,這些產品在某些方面可能需要依據商標法、外觀設計專利和 著作權法進行保護。為了在法律訴訟中無可置疑地擁有這些虛擬產品的所有專屬權限,必 須細心考慮如何保護智財權並積極解決相關問題。 因此,元宇宙興起這幾年來,在虛擬領域保護商品和服務方面,美國專利商標局的商標申 請數量顯著增加,如以保護虛擬領域中的商品和服務以及NFT。但因應新的虛擬環境,智 財權法的因勢轉變是不可避免的,許多法律問題必須解決。例如:互操作性 (interoperability)是數位經濟最新發展的一個重要特徵;消費者可以將衣服或汽車等虛 擬物品,從一個平台移轉到另一個平台。 在現實世界中,消費者可以在商場或網上購買運動隊球衣,然後家中穿著、去餐廳或參加 體育賽事。在元宇宙環境中,一個虛擬化身可以在多個平台上購買和穿著一套服裝,購買 虛擬商品和服務用於許多虛擬世界中。鑑於此類新情況,品牌所有者必須考量如何利用IP 智財權戰略,來優化商業模式和創新以提升競爭力。 心得: 元宇宙的崛起對商標布局及智慧財產權帶來新挑戰。在這虛擬空間中,企業需要重新規劃 商標策略,確保品牌在數位世界中的保護。大品牌如Lancôme和Louis Vuitton已積極布 局元宇宙,通過創建虛擬世界和互動體驗來提升品牌知名度。此發展要求法律框架的調整 以適應虛擬商品和服務,並確保尼斯分類能涵蓋虛擬世界的獨特性。未來,隨著NFT和區 塊鏈技術的普及,商標保護將面臨更多的挑戰與機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03.145.192.24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717471542.A.B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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