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有關公務研替轉任公職休假年資認定問題
我前年錄取公務人員
今年將屆滿考試合格滿一年,故會給假
但針對研替給假的問題,跟機關的人事激烈的討論
人事單位認為
依照105年5月9日部法二字第1054104228號令規定
如不屬於12大類裡面,其年資不得認列休假年資
是以我雖然於2012/09-2015/08服務於AEC-INER的研發替代役
根據上開命令,機關只認定第一、二階段屬服役年資,可併入休假年資
但第三階段雖然用人單位屬於公務機關,但不符合12大類,其年資不併入休假年資計算
故我又請求考試院協助,考試院銓敘部也是以上開內容解釋
"至研發替代役第三階段係屬用人單位工作年資,則應依前
開本部105年5月9日令釋規定辦理。是有關您所詢研發替代
役可否採計公務人員休假年資疑義,以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併計事宜係屬機關差勤管理權限,所詢疑義,仍請檢具相
關證明文件,由現職服務機關人事單位依前開規定據以覈
實認定"
我是很想要這兩年的休假年資
想詢問貴版有無106年後任職研替年資轉休假年資的案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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