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 你不得不認識的失業補助津貼
看到滿多版友對於失業補助津貼滿不熟悉的
我整理了勞保局網站上的資料給大家參考!
資料來源:HTTP://WWW.BLI.GOV.TW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而有下列各種情形者得請領失業給付:
1.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2.至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者。
3.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我解釋一下好了
首先你必須具備"非"自願性離職的資格
(意思是公司是根據"勞基法"的條款將你解雇,自行離職或因行為不當被解雇不在此範圍)
再來必須具有繼續公司意願或工作能力
(如果你"已"申請失業津貼,每月要提供"兩次"求職紀錄才能核准津貼補助)
然後從你去就業服務站登記申請補助14天內 服務站會幫你推介一個工作
若能無法順利就業 那麼他們會幫你申請失業津貼 金額為離職前半年之投保金額60%
*給付的標準及期限*
一、 給付標準:
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
薪資百分之60發給,自申請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
第15日起算。
二、 給付期限:
1. 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2. 受領失業給付未滿6個月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
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18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以發給6個月為限;合計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3. 依前項規定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自領滿之日起2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
給付以發給3個月為限,領滿3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1) 查就業保險法與勞工保險條例,係屬二種不同法規,而失業給付係屬就業保險之
給付項目,合先敘明。
(2) 就業保險法規定,領滿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就業保險)年資重行起算,係指被
保險人參加就業保險期間,均依法繳納就業保險保險費之保險年資而言,
與勞工保險之保險年資無關。此重行起算之就業保險年資,
並不影響其原有之勞工保險年資及未來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權益。
三、 給付金額之扣除:
申請人於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者,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
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80部分,
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請領手續*
符合條件之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
1.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2.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
3.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正背面影本。
4.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
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
文件或書面內容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辦理推介就業及安排職業訓練,得要求申請人提供下列文件:
1.最高學歷及經歷證書影本。
2.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照或執業執照影本。
3.曾接受職業訓練之結訓證書影本。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申請之日起14日內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應於翌日完成失業認定,並轉請保險人核發失業給付。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每個
月應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失業再認定。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也就是你還沒領滿六個月就已找到工作者)
按被保險人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百分之50,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EX: 假設你失業津貼可以領一萬八,你在第四個月就已找到工作,
那就業獎助津貼就是18,000*.5*3=27,000 一次發給你。
*領取失業給付滿6個月不影響勞保老年給付*
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是兩種不同的社會保險制度,其保費計收與給付內容均各不相同,
但都由勞工保險局承辦。失業給付係屬就業保險之給付項目,依據就業保險法規定,
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就業保險)年資重行起算,
乃指被保險人於參加就業保險期間,依法繳納就業保險保險費之保險年資而言,
與勞工保險之保險年資無關。是以,被保險人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後,
僅就業保險年資重行起算,其起算點為領滿當次再就業加保生效之日,
且再就業加保滿1年以上再次發生非自願離職事故,如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
仍得再次請領失業給付,自領滿之日起2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
其失業給付以發給3個月為限,領滿3個月失業給付者,就業保險年資重行起算。
至就業保險年資之重行起算,並不會影響被保險人老年給付時勞保年資之計算,
未來被保險人退休時如符合勞保老年給付之請領規定,
仍依法享有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權益。
EX:假設王小明12/31被解聘,他1/4去申請失業補助津貼,服務站當日會推介一份工作
依補助辦法他如果在1/17內未就業,1/17日再回就業服務站申請確認失業
通常1/31就會將失業津貼匯入他指定的帳戶囉~~之後就業服務站會再告知他下次認證
時間期限為何(通常是隔一個月,但仍依服務站給予的時間為主)
且需繳回求職證明(如果服務站幫你推介那會在期限內要你寄回回覆卡,若自行
104/1111人力銀行求職,會要求你列印您所應徵公司已開啟紀錄,若你
有應徵且對方已經開啟閱讀您的履歷表,系統會發MAIL告訴你已經被開啟閱讀的信函)
若王小明在4/1找到工作了,那麼勞保局將會發給他就業津貼的獎金,
以失業津貼一萬八而言,王小明可一次領回兩萬七(18,000*0.5*3,因為4月還沒領)
且若"兩年內"他又不幸再度解雇且符合申請資格,將可"再領六個月"之失業津貼。
反之如果王小明於此次"領滿六個月"的失業津貼,那麼若他"兩年內"不幸又被解雇
他則只能領"三個月"。
以上提供一些資訊,若有疑問之處請上勞保局網站或是到就業服務站詢問!
小叮嚀: 若非自願性離職,千萬不要簽下自願離職證明書,
除非離職書是有註明你是非自願性離職,不然不要簽
且記得拿離職證明書,上面也必須註明你是非自願性證明
如此才能申請失業津貼和要求資遣費唷~~切記這點!^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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