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約僱人員適用勞基法嗎?
本人目前任職於公家機關,是約僱人員,但當初簽約並沒有規定要做到哪一天,
因為我是職務代理人,本來預計應該是做到9月或10月,但現在要提前離職,
我做滿3個月但不滿一年,照勞基法離職前10天告知就可以,但當初簽約規定
要我離職前一個月上簽,人事那邊也這麼要求,那我一定要等一個月嗎?
我適不適用勞基法?(本人非一年一聘約僱人員,是考試分發職代)
請幫忙解答,還是我應該要詢問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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