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人在國外 健保費將要照繳
人在國外 健保費將要照繳
【聯合報╱記者陳惠惠/台北報導】
2011.10.18 04:21 am
出國滿六個月以上的留學生、台商等可辦理停保,暫不繳納健保費的規定,未來可能要取
消了。
衛生署健保監理委員會昨天決議,刪除現階段出國停、復保規定。一旦衛生署拍板,未來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國內設有戶籍,就要繳交保費,粗估至少有五十萬人受影響。
健保新制擬明年七月上路,監理委員會昨天舉行臨時會,討論健保法施行細則草案中爭議
性條文,包括停復保、在台領有居留證明的外國人,以及退休人員投保身分等相關規定。
現階段,國人只要出國滿六個月以上,就可辦理停保,停繳保費。此政策飽受外界質疑,
有人長期在國外,沒繳保費,要看病、開刀、看牙醫時再回國復保,卻與按時繳保費的人
享有同等照顧。
另一方面,也有人常年旅居國外,只因返國經商或奔喪數日,沒辦理停復保,被追繳保費
。不熟悉此規定的人,欠了一屁股「健保債」後被追討,才恍然大悟,不滿地批健保局「
搶錢」。而名模林志玲,曾被檢舉出國未滿六個月,卻辦理停保,遭健保局追繳廿一萬餘
元保費。
監委會委員滕西華說,為避免紛爭,監委會決議回歸健保法精神,只要是中華民國國民且
在台設有戶籍,除非是失蹤滿六個月,或是死亡、在國外出生的新生兒,否則一律強制納
保,不能因為人不在國內,就不繳保費。她補充,國內也有不少人每月乖乖繳保費,因為
身體健康,根本沒用過健保資源。
一旦取消停復保規定,因出國留學、久居國外工作而停保者將受影響。如王建民、郭泓志
等旅美職業棒球選手,若未在台灣加保,未來須以第六類身分,或依附另一半為眷屬加保
。
不過,有熟悉健保法專家認為,對於常年旅居國外的人,只因在國內設籍就要繳保費,不
盡公平。這些人在國外只有遭逢緊急傷病就醫,才能向健保申請核退,同等繳保費,卻無
法享有居住在國內同等的醫療照顧。「健保局是父子騎驢。」他說,就算新規定上路,健
保局還是會受批評,如何催繳在國外未返國者積欠的保費,又是另一個難題。
全文網址: 人在國外 健保費將要照繳 | 健保費用新規定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6/6658625.shtml#ixzz1b8uvCCl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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