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請病假的"眉角"
本人因焦慮症發作 向學校請了一天的病假去看醫生
教學組長說:病假如果三天以上 附上醫生證明
可以以公費支出代課費
但校長要求 證明上必須由醫師註明"建議休養( )天以上"
那他才有辦法核准 (句末好像有提及經費問題)
但我的主治醫師雖強烈建議我請假休養
不過很堅持他的原則 絕對不願寫上"宜休養幾天的字"
我也無法硬撐著去上班
想明天打電話去問人事 有醫生證明 但全程自費請病假
這樣有違法嗎?
先來版上徵詢詳知人事法規的老師們
是否有何建議?
我不想再跑另一間醫院 只為了一張能加註休養天數的証明單
根本是浪費醫療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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