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關於特寵新法於寵物寄養業
前幾天正好去開了消保處主辦的,
談寵物寄養業相關消費者糾紛的會議,
其中也有再談到寵物寄養業目前因特寵新法即將上路(10/17)的適用性與定義問題,
版上好像也有幾位版友未來打算往寵物旅館相關事業跳坑(o),
但法規都修了快一年了,不僅還有很多業者自己弄不清楚,
消費者們幾乎也都一頭霧水,
因此和大家分享一下當天開會時農委會在特寵法(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中,
對「寄養業」的定義是:
「有非偶一為之,且以提供犬貓寄養服務,反覆為業的行為」
也就是說,業者是否受到特寵新法中「寄宿特寵業」的規範,
是看業者有沒有「上述的行為」,
而非單單針對「有店面」的寵物旅館進行管理,
白話來說,不論是否有店面、是否有營業登記(即便依法規定要營業登記),
只要「有反覆提供犬貓寄養服務的營業行為(收費行為)」,
就受到特寵法中寄宿特寵業的規範,
不論犬貓旅館、有提供收費寄養(或暫放不過夜/安親)服務的寵美、
還是收費中途、收費家庭式寄養,
皆需要向所在地動保處申請「寄養業特寵證」才能合法營業,
否則經檢舉就會被開罰喔!
(依動保法第25-2條,處以1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並勒令停業,拒不停業得按次處罰。)
同時,
要進入寄養業的版友在開業前也要先調查清楚所在分區是否能開寄養特寵業,
以台北市為例,若我當天沒聽錯的話,
目前只有商3、商4可以做寄養特寵業,
其他土地分區是完全不能開的,會被主管機關開罰並要求搬遷或停業喔。
新北市目前則是住宅區一樓與地下一樓,商業區不限樓層可以開寄養特寵業,
每個縣市的規定都不太一樣,店面租下去與裝潢前一定要調查清楚,
不然投資下去後又不能開業,就欲哭無淚了。
祝大家生意興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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