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女律師陪報案卻被警趕!直呼「不懂哪裡得
女律師陪報案卻被警趕!直呼「不懂哪裡得罪」 第一分局回應了
記者 蕭沁梅 陳世明 / 責任編輯 編輯組 報導
發佈時間:2024/10/27 17:17
最後更新時間:2024/10/27 17:52
新竹一名女律師日前發文指出,她陪同當事人前往派出所報案時,遭員警拒絕律師陪同,
還反問「為何需要律師?」並要求她離開派出所,讓她直呼「不知哪裡得罪警察」,事件
曝光後引發網友關注。對此,第一分局今(27)日回應,坦言員警認知有差異,已由督察
人員進行調查,若有違失將依規定懲處。
該名女律師在社群平台Threads上發文表示,25日她陪同當事人到派出所報案,因了解警
方受理詐騙案件時常感到煩躁,特地將案件摘要打成Word檔,還整理好全部的對話紀錄截
圖,沒想到警員一看到她就問:「報案為什麼需要律師?而且表達會受到妨礙」接著要求
她離開。女律師當下解釋,自己已整理好案情資料,也有電子檔可以提供,不過警員卻回
覆不需要,並再次要求她離開。
女律師還提到,警員後來詢問案情時,同樣依照女律師提供的資料進行偵訊,還提醒當事
人要注意律師的說話態度。對此,女律師直呼不知哪裡得罪警察,並強調「警員根本無權
請我離開,依法我是可以在場的」。
對此,第一分局今日回應,25日下午該分局所屬派出所受理這起詐欺案件時,員警第一時
間想先向被害人了解案情緣由,避免因被害人及律師同時陳述而造成資訊錯亂,因此才請
律師離開。不過警方也坦承,此舉已影響律師的陪同在場權,員警認知確實有不妥之處。
警方表示,本案應是員警對律師陪同權的認知有所差異,才導致雙方應對時產生誤解。目
前已由督察人員進行調查,若查證有違失,將依規定予以檢討懲處。第一分局強調,對於
員警的法紀教育及受理案件的服務態度,向來不斷宣導,未來將再加強要求,避免類似情
形再次發生。
https://news.tvbs.com.tw/local/2665637
刑事訴訟法第236-1條:
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但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並準用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
這位員警刑訴是不是沒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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