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關於為什麼不歡迎“內地”一詞的說明
一、前言
首先要說明的是,本版不歡迎所謂的“內地”一詞,和國內的藍綠政治立場毫無關系,
國內的藍綠陣營,關於統獨的理解,各自都是眾說紛紜,更遑論藍綠之間的基本歧義了,
本版作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PRC)留學、求學、進修等臺灣學生學習生活的討論園地,
本不想涉入兩岸政治的紛紛擾擾當中,
但有鑒於本版受中華民國(Taiwan,ROC)的管轄,臺灣利益之保護應是最高原則,
又鑒於本版內已多次遇到關於所謂“內地”一詞的使用問題,
故特此公告說明版務立場。
此公告之後,版務不再重復說明相關理由,直接依具體情況進行處理。
二、“內地”一詞與臺灣
在臺灣,“內地”一詞早期為日據時代所使用,是日本帝國時期對日本本土的稱呼(日
語:內地),與臺灣、朝鮮半島、關東州等屬於殖民地性質的“外地”相對。當時指稱
的范圍包含南樺太、千島列島、北海道島、本州島、四國島、九州島、伊豆諸島、小笠
原諸島、南西諸島,以及以上的附屬島嶼。 在日本對外殖民時期,外地人(朝鮮人、臺
灣人等)稱呼日本本土為內地;當時日本人為“內地人”,臺灣人為“本島人”。以上
為網路上處處可見的常識性信息,應無搜尋上的障礙。相關的專有名詞包括“內地延長
主義”、“內臺共學制”等等,不勝枚舉。日據時代的中學校畢業旅行,通常就是到日
本本土或是華南、東南亞一帶,後者稱為“南支南洋修學旅行”,前者即“內地修學旅
行”。另外,在日據時代的臺灣全圖中,常常會在地圖最右上角的海面上出現一個富士
山形狀的島嶼,旁邊標示為“內地”。
因此,在臺灣人的歷史當中,“內地”一詞充滿著高度的被殖民、被忽視、被差別待遇
的歧視意味,更象征著非正統、非主流、應歸順等附屬性格。我們可以附條件地肯定日
本引進現在工業帶給臺灣的實質性影響(先不論其動機),但我們不能忘記臺灣曾經作
為日本殖民地的歷史。
三、“內地”一詞并非我國官方用語
自從政府播遷來臺,早期以“反攻大陸”為政治口號,一直到現在為止的兩岸和平發展,
我國政府通常是以“大陸地區”為主來稱呼對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例如《中華民國憲
法增修條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等等。“大陸地區”或簡稱“大
陸”向為中央政府和藍營所使用,綠營則通常直接以“中國”稱呼為主,但不管如何,
均非使用所謂的“內地”一詞。
四、“內地”一詞亦非大陸對臺用語
中國大陸是一個尤其重視表面文章的社會,尤其是在官場上。根據所謂的國家廣電總局
所發行的內部刊物《宣傳通報》第13期中所發表的一篇指導性文件,可以明確地了解到
中國大陸對臺使用所謂“內地”一詞的態度。文件中指出,“臺灣”與“祖國大陸(或
‘大陸’)”為對應概念,“香港”、“澳門”與“內地”為對應概念,不得弄混。因
此,使用“內地”來取代“大陸”以對應“臺灣”,是一項政治錯誤。
又如中國大陸所謂的教育部網站上所公布的《2009年面向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招收研
究生簡章》( http://www.moe.edu.cn/edoas/website18/44/info5244.htm )中關於報
名資格明確指出,“報考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以下簡稱碩士生)須具有與內地(祖國
大陸)學士學位相當的學位或同等學歷,年齡一般在40歲以下。報考攻讀博士學位研究
生(以下簡稱博士生)須具有與內地(祖國大陸)碩士學位相當的學位或同等學歷,年
齡一般在45歲以下。”由此可知,《簡章》中使用“內地”字眼是為了對應香港與澳門
考生,“(祖國)大陸”則是為了對應臺灣考生,概念十分清楚。
要指出的是,中共政府以“中央”或“內地”來對應港澳,這早已體現在法律用語上。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又如《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
貿關系的安排》、《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以上兩者即為著名
的CEPA(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五、“內地”一詞的被誤用
港澳原為英國、葡萄牙的殖民地,遲至1997年和1999年才分別從外國的手中繼受而來,
并以“回歸”名之。一直以來,港澳的命運總是附屬於其統治者,位於統治者的地理邊
陲,因此,較能使人同意港澳使用“內地”一詞的理由。
晚近,特別是由於演藝人員在大中華圈的流動,不少我國的演藝人員由於市場因素或者
基本常識不足的關系,導致人云亦云,跟著香港藝人使用所謂的“內地”一詞,并對於
國人尤其是年輕的一輩帶來了誤導。
在一國兩制之下,相對於所謂的中央政府(內地),香港與澳門的確是號稱五十年不變
的“化外之地”(外地)。中華民國臺灣不是任何人的“外地”,我國沒有“內地”。
六、大陸人士對於“內地”的使用
有的人會說,所謂的內地不過是一種距離的概念,何必如此較勁。還有人會說,中國大
陸官方和居民稱呼內陸各省市(非沿海省分)使用了“內地”一詞,以與廣東、福建、
江蘇等沿海省市相對。但是,經查絕大部分的官方文件裡面,都是在於港澳對稱時使用
“內地”一詞來代替我國界定下的“大陸”;非常少數例外的情形裡,用來指稱新疆、
西藏等地區。由此可知,“內地”顯然并不是那麼想當然耳地被大陸人士作為純粹的距
離概念,而往往是非常深刻地用來指稱港澳(有時候加上“臺”)的范圍。
七、結語
由以上的簡介可知,“內地”一詞在歷史上傷害臺灣人民的感情,在政治上矮化中華民
國存在的客觀事實,在法律上亦不被海峽兩岸的統治實體所采用。所以,本版旗幟鮮明
地反對使用“內地”一詞來指稱中國大陸,但允許以下用法:大陸、中國大陸、中華人
民共和國、大陸地區或中共等等。若以“中國”來稱呼中國大陸,則依情況保留裁量空
間。但若以所謂的“支那”來稱之,則屬於人身攻擊。
附錄:中國大陸官方發布所謂的《廣播電視節目、新聞出版物中需要注意的禁用詞》
廣播電視節目、新聞出版物中需要注意與民族宗教、我國領土與主權以及與臺、港、澳
相關的詞語。
(一)
1、對各民族,不得使用舊社會流傳的帶有侮辱性的稱呼。如不得使用“回回”、“蠻
子”、“夷人”等,而應使用“回族”、“彝族”等。也不能隨意簡稱,如“蒙古族”
不能簡稱“蒙族”,“維吾爾族”不能簡稱“維族”,“哈薩克族”不能簡稱“哈族”
等。
2、少數民族支系、部落不能稱為民族,只能稱“XX人”。如“摩梭人”、“撒尼人”、
“穿(川)青人”,不能稱為“摩梭族”、“撒尼族”、“穿(川)青族”。
3、不要把古代民族名稱與后世民族名稱混淆。如不能把“高句麗”稱為“高麗”,不
能將“哈薩克族”、“烏孜別克族”等泛稱為“突厥族”或“突厥人。”
4、“穆斯林”是伊斯蘭教信徒的通稱,不能把宗教和民族混為一談。不能說“回族就
是伊斯蘭教”,“伊斯蘭教就是回族”。
5、穆斯林宰牛羊家禽,只能說“宰”不能說“殺”。
6、不使用“穆斯林國家”或“穆斯林世界”,而要用“伊斯蘭國家”或“伊斯蘭世界”
。
7、公開報道不要使用“伊斯蘭原教旨主義”、“伊斯蘭原教旨主義者”等詞語,可使
用“宗教激進主義(激進派、激進組織)”。如回避不了而必須使用時,可使用“伊斯
蘭激進組織(分子)”,但不要用“激進伊斯蘭組織(分子)”。
(二)
1、香港、澳門是中國的特別行政區,臺灣是中國的一個省。在任何文字、地圖、圖表
中都要特別注意不要將其稱作“國家”。尤其是與多個國家和地區名稱連用時,應注意
一定要報或寫“國家和地區”。
2、對臺灣當局“政權”系統和其他機構的名稱,無法回避時應加引號,如臺灣“立法
院”、“行政院”、“監察院”等。不得出現“中央”、“國立”、“中華臺北”等字
樣,如不得不出現時應加引號,如臺灣“中央銀行”等。臺灣“行政院長”、“立法院
長”、“立法委員”等均應加引號表述。臺灣“清華大學”、“故宮博物院”等也應加
引號。嚴禁用“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稱呼臺灣地區領導人,即使加注引號也不得
使用。
3、對臺灣地區施行的所謂“法律”,應表述為“臺灣地區的有關規定”。涉及對臺法
律事務,一律不使用“護照”、“文書認證”、“司法協助”、“引渡”、“偷渡”等
國際法上的用語,可采用“旅行證件”、“兩岸公證書使用”、“兩岸司法(行政)方
面的聯系與協作”、“遣返”、“私渡”等用語。
4、不得將海峽兩岸和香港并稱為“兩岸三地”。
5、不得說“港澳臺游客來華旅游”,而應稱“港澳臺游客來大陸(或:內地)旅游”。
6、“臺灣”與“祖國大陸(或‘大陸’)”為對應概念,“香港”、“澳門”與“內
地”為對應概念,不得弄混。
7、不得將臺灣、香港、澳門與中國并列提及,如“中港”、“中臺”、“中澳”等。
可以使用“內地與香港”、“大陸與臺灣”或“京港”、“滬港”、“閩臺”等。
8、具有“臺獨”性質的組織和政治術語,如“臺獨”、“臺灣獨立”、“臺灣地位未
定”、“臺灣主權獨立”等必須加引號使用。
9、臺灣的一些社會團體,如“中華道教文化團體聯合會”、“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
會”等有“中國”、“中華”字樣者,應加引號表述。
10、不得將臺灣稱為“福摩薩”。如報道中需要轉述時,一定要加引號。
以上內容摘自中共國家廣電總局《宣傳通報》第13期,
轉引自牡丹江市廣播電視局官方網站,
http://221.206.36.238:1062/work_View.asp?action=list&id=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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