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行人未讓可以重罰,為何其他違規不行?
自從當初祭出 行人禮讓大執法+罰則以後
可以明顯發現,大家突然就懂得禮讓行人通過了
以前斑馬線有人時,車輛幾乎都是找縫直接穿過去
現在,即使大執法完過了一陣子
車輛等停行人的比例還是比以前高非常多
有的時候我站在離路口一段距離的地方,想說給車輛先過
還是會遇到部份的車,一定要等我走過去才開
所以事實證明,只要罰則重開下去
對大多數的台灣人就是效果顯著
所謂的重當然是相對而言
目前大家常常抱怨的違停、假牌、酒駕..等等
如果罰則提高個3-5倍,絕對能遏止半數以上
說影響層面重大、要研擬的什麼也是屁話
當初行人條款也是說上就上
那麼問題來了
為何行人條款可以做到重罰
但其他違規就選擇爛在那邊呢?
是有什麼更深奧的理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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