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順順上匝道」未打右燈遭檢舉被罰 法官
「順順上匝道」未打右燈遭檢舉被罰 法官認同「免打」駕駛開心了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8312354
蕭姓駕駛去年開車行經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二段,向右往國道3號新店交流道匝道入口時
,被檢舉「轉彎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開罰1200元。他認為自己在右轉專用道順行又未
變換車道,何須打方向燈?一審法官認為就是違規,他不服上訴二審,法官認為他循前進
軌跡彎行,當不需要顯示方向燈,廢棄原判決、撤銷原處分。此案不得上訴。
判決書指出,蕭姓駕駛去年2月14日下午5點多,行經新市新店區中興路二段(往國道三號
新店交流道匝道入口),因遭檢舉未打右轉方向燈,經警開單舉發。雖然蕭姓駕駛不服申
訴,但新北市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仍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裁處1200元
。
蕭姓駕駛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他主張,他開車行經中興路二段外側的
右轉專用道,欲右轉銜接匯入交流道匝道入口,前方不是交叉路口,他也沒變換車道,自
然無須開啟方向燈。但交通事件裁判處認為,打右轉方向燈的意思是提醒後方車輛,既然
地上有右彎指向線,高速公路指引標誌上也有右箭頭,他開車右轉彎就應開啟右側方向燈
。
一審法官指出,立法打方向燈的目的,是在使其他用路人得知行車動向採取安全措施,即
使他開車行駛右轉彎專用道,當右轉彎時也要顯示右側方向燈,駁回所請。蕭姓駕駛對此
難以服氣,再度上訴,他說,原判決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及第109條規定擴大解釋
成任何轉彎都要打方向燈,屬法規解釋適用不當,違背法令,應撤銷處分。
二審法官審理認為,依規定在轉彎時及變換車道時,駕駛應使用方向燈,但如果是在同一
車道內駛,依路型而轉彎,並無轉向及變換車道,自非應使用方向燈的情況,再者依交通
部路政司於民國109年8月28日的解釋函,對於車輛依道路線型轉彎行駛(如北宜公路彎道
行駛),非屬轉向行為,並不需顯示方向燈,因此蕭姓駕駛行駛在右轉專用道,依原前進
軌跡在道路線型上彎行,既沒變換車道也沒有行駛到交叉路口而轉彎駛入交流道匝道的情
形,當不需顯示方向燈。蕭姓駕駛上訴有理,廢棄原判決、撤銷原處分,改由新北市府交
通事件裁決處負擔一、二審訴訟費用共1050元。
一樣的情形
https://ynews.page.link/rqqam
屏東警察局交通隊事後表示,該路段右轉處,有明確的右轉標線,就應打右轉方向燈
所以到底需不需要打方向燈?
有沒有標準?
鴿子以後要不要依照這個判決執法?
還是單子繼續開
你要嘛乖乖繳罰單
不然就是上法院花時間成本後再銷單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37.198.1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729729419.A.52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