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營養師板板規
*******營養師食品技師版版規2016.04.24 版主playboy0612*********
甲:本版為營養師和食品技師討論版,故討論方向可分為營養和食品兩大區塊:
其中包含考試、補習、工作、職業、社會議題、生活相關、法規以及相關發展、
相關書籍買賣、相關風險等議題,皆可在本版討論,其他相關也可提出。
本版討論風氣開放,歡迎大家共同討論各種營養與食品相關議題。
乙:本版罰則:
A.本版文章需要在20字以上,違者刪除,再違反則水桶一週。
B.本版禁止各種挑釁之行為,違反者會先收到警告,再違反者水桶三日到一週。
C.如有違反法令者,先給予警告或刪除,再違反則水桶一週。
D.如果有重大違規屢勸不聽,版主得在屢次警告後,先給予罰則兩倍之處罰,
再犯者給予一年以上之水桶。
E.張貼文章需與營養與食品相關,若內容非相關,違者刪除,再違反則水桶一週。
F.張貼文章次數同ID者一天最多三篇,違反者水桶一週。
G.若為問卷或無關營養食品相關議題文章欲張貼,需請示版主同意,違者刪除。
丙:有關於執業議題方面:
營養師執業必須要向當地衛生機關送驗營養師證書,申請登記,核發執業執照。
如在其他地點執業,則需要原執業點發給支援報備證明。
故本版禁止掛牌,身為營養師,請保持營養師的尊嚴,共同擴大營養師市場。
違反者第一次水桶一個星期,第二次水桶一個月,之後則視為重大違規。
(無法執業點,如生物技術等,則不在此限,但仍請維護市場工作大餅。)
技師目前無專用食品技師法,也沒有技師工會,故管轄權責應屬於技師法。
技師法19條規範:不容許下列行為:
一、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或招攬業務。
二、違反或廢弛其業務應盡之義務。
三、執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
四、辦理鑑定,提供違反專業或不實之報告或證詞。
五、無正當理由,洩漏因業務所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
六、執行業務時,收受不法之利益,或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第五款規定,於停止執行業務後,亦適用之。
技師理應在技師事務所,或者受聘於技術顧問公司,或者單一執業地點工作。
故本版禁止單純掛牌,身為食品技師,請保持技師的尊嚴,共同擴大技師市場。
違反者第一次水桶一個星期,第二次水桶一個月,之後則視為重大違規。
丁:本版規有未完備之處,還請見諒。
如果有緊急事件或者特殊情況,可依照版主認定暫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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