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糾舉與彈劾的差別
小弟想請教各位大大,有關彈劾與糾舉2種監察院職權在行使對象、提起原因有何差別
憲法97條規定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
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
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小弟想請問這是否代表彈劾與糾舉在行使對象上並無差別呢?
有關提起原因的部份
監察法19條規定
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應先予停職或其他急速
處分時,得以書面糾舉
第6條則規定
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者,應經二人以上之提議
向監察院提彈劾案。
小弟想請教提起原因部份的差別是否只差在先予停職或其他急速
處分時需提出糾舉呢?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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