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請教贈與過戶的土地增值稅
想詢問板上先進們,
目前祖母名下 50 幾年房產會一次性受贈給我父親。
未來我父親會在 5 年後,再將此房產逐年贈與給我。
目前經估算土地增值稅需繳納 250 萬左右,
目前預計會由我,代為繳清此 250 萬的土地增值稅,
想請問我 5 年後取得房產,並持有自用 6 年後出售時,
現制的「房地合一稅」中,如我有保留銀行過款的 250 萬繳稅紀錄,
是否可以被認列是稅制中「取得成本」的一部分呢?
感謝先進們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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