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車禍賠償的問題
1. 車禍當下: 小弟於今年4月多發生車禍,我是行駛主要幹道且慢行小心通過,但對方未
成年無照駕駛(此無照駕駛還是其父母主動要求開去上下班)且未依規定讓車,導致小弟未
注意車前狀況而停車發生車禍(依初判表所寫)。車禍到現在對方完全沒任何一句道歉。
2. 事後調解: 事後總共去調解委員會調解4次,原本第3次調解時對方母親已與我談妥要
賠償的金額也已約定好2天後再安排調解一次(此為調解委員告知),我也同意條件,結果
第4次調解開始後對方卻反悔要改變條件又沒於事前通知我(第4次調解前對方還去找民代
,要進行關說,後來民代覺得不妥就作罷,寧可有時間找民代也不提前通知我),寧可背
信,造成最後調解不成也由調解委員會開立調解不成證明書。
3. 家中長輩: 調解不成後,家中長輩希望我能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儘量不要浪費司法
資源,因此希望我不要提告,因此在第4次調解不成後差不多10天左右,我有寫一封Line
訊息跟對方說: 因長輩因素,希望能再調解一次,調解條件按照他們最終提的條件。但對
方已讀不回。
4. 強制險: 因目前身體還在養傷,且持續回診之中,因此與家裡討論後先等大部份傷勢
看好了,將單據收集好再一起申請強制險(對方連他的強制險公司也不打算告知,是我透
過網路查到訊息才找到對方強制險公司)。
5. 民事訴訟: 由於對於肇事對方是未成年,所以無法以刑事附帶民事,只能單獨跑民事
訴訟(需先付訴訟費),一般的理賠大致上包含: 財損、體傷(這部份法院判決到時會扣除)
、精神賠償,以及薪資損失。
6. 主要問題: 小弟主要的問題在於薪資損失的部份,小弟是公教人員,醫生有開立需休
養X個月,這部份是否能求償?我查到相關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重上字第 914 號民
事判決」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重訴字第553號」上面的意旨是可以賠
償,上述判決的意旨寫的是法院認為公司給付薪資是依照法律規定給付,目的是在保護受
僱人,並不是減輕加害人責任,兩者不能相抵,所以即便公司已經給付薪資被害人仍可以
全額向加害人進行求償。亦即,法官認為原告因為職災的薪資補償與這次車禍事故所造成
原告的損害,並非是同一個原因。所以不能因為老闆已藉由給付給原告薪資的補償而抵充
加害人應負的責任。但這似乎是指勞工才可以要求賠償,公務人員好像不適用,如果上述
為真的話,小弟有個疑點: 為什麼同樣都是被撞,勞工可以額外請求薪資(即使公司已給
付),但公務人員卻不行?
7. 訴訟狀寫法: 想請問各位大大,若我公務人員身份若於訴訟狀要求薪資損失(按照上面
所寫法官可能不同意),那我要在訴訟狀求償這一塊嗎?寫了這塊的話這部份的裁判費會要
求我付嗎?還是我把賠償重點寫在精神賠償這一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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