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不當得利之請求
甲透過祭祀公業條例標得土地A
A上有未保存登記建物B及占有人乙丙丁戊
甲決定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拆屋還地以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惟訴訟當中發現B因年事已久,經多代繼承實際共有人多達30餘人
於是追加全部繼承人為被告並一併要求連帶賠償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請問這樣的請求是否合乎法規?
按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1470 號民事判決來看
實際受有利益的人僅為乙丙丁戊
其他人早已沒有使用B,這樣是否不能構成不當得利呢?
還請各位大能解惑,或者提供類似判例給小弟
感謝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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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b and fl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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