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關於上班差勤不實
※ 引述《justy0805 (乘夢的光輝)》之銘言:
: 各位好,我目前擔任基層管理職,最近發現有同仁早上明顯遲到,卻申請忘記刷上班卡,
: 再調閱該同仁之前申請忘記刷上班卡的記錄,並搭配大門攝影機的錄影時間,明顯發現該
: 同仁只要申請忘記刷上班卡就是遲到,準確率達100%。
: 除了應該送懲處外,想請問這樣是不是還構成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
是
: 另外,因為發生多次,是要合併懲處兩個申誡,還是發生一次一個申誡?
這是刑事責任, 不是行政懲處而已
第 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審查: (1) 並不是忘刷, 而是遲到 ---> 符合明知不實之事項
(2) 前幾次使公務員登載於所掌的文書 ---> 前幾次已經既遂了;
這次被你抓到, 算未遂
(3) 有沒有生損害公眾利益? 答案: 有
因為遲到他要用一小時來補, 忘刷不用, 等於國家(公眾)損失了他
一個小時的勞動, 約200元
送地檢署應該會辦 ----> 這種一定得分的case, 應該還是有算檢察官的績效?
如果他認罪了,...
你應該可以送嘉獎(管理嚴謹)
結論: (1) 檢察官有很小的績效 (2) 你可以嘉獎 (3) 機關遏止的不法的行為
三贏,
然後這個罪很小, 一定緩刑, 不會進去關(對同仁影響不大), 所以
我支持你送
並且刑事訴訟法也講: 公務員知道犯罪行為, "應該" 要告發
(2) 剛剛忘了回, 每次都是一個犯意, 一個行為, 數罪併罰,
行政就是, 有幾次就幾個申誡; 刑法的話就刑度疊加上去
這個case沒有競合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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