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00936 113/11/15預估除息0.05元
1. 標題:公告台新臺灣永續高息中小型ETF基金(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收益平準金且並
無保證收益及配息) (以下簡稱本基金)民國113年10月31日收益分配評價結果。
2. 來源:台新投信網站
3. 網址:https://www.tsit.com.tw/Announcement/Detail/10766
4. 內文:
發佈日期:2024/11/01
台新投(113)總發文字第00397號
公告事項:
(一)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
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七條規定,按月於評價日(113年10月31日)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進
行收益分配之評價,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故本月擬進行收益分配之發放。
(二) 權利分派內容︰現金收益公布日期:113年11月13日。
(三)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13年11月19日。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113年11月23日。
(四) 收益分配基準日:113年11月23日。
(五) 除息交易日:113年11月15日。
(六) 收益分配發放日:113年12月5日。
(七) 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
出具收益分配簽證報告後,始得分配。惟如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得以簽證會計師
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
1. 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下列各款收益,做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一)除
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利息收入、現金股利,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二)前款
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及本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
2. 經理公司應按月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形,自行決定應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未分配
之可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月之可分配收益。如欲分配本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二項第(
二)款之可分配收益,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減去經理公司決
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後,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壹拾伍元)
。
其他應公告敘明事項:
(一) 經本月收益分配評價後,本基金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本月收益分配總金額將依113年
11月18日本基金受益人名冊內登記之發行在外單位數計算之。
(二) 經理公司依113年10月31日止之本基金之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等相關數據,以保守
原則估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預估配發金額為新臺幣0.05元。由於本基金每營業日初級市
場之申購及買回交易,均會造成本基金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產生變動,本基金實際每受
益權單位可分配之金額可能與本公告預估數值產生差異。
(三)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經理公司將於113年11月13日計算並公布於公開
資訊觀測站、投信投顧公會網站及經理公司網站。
(四) 收益分配方式:
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票(交割)匯撥
帳戶或收益分配指定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或收益分配指定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
支票至(最後開立集中保管帳戶)股票通訊地址。
(五) 收益分配給付金額不足支應跨行所需之匯費、或郵寄支票之郵費時,則改以開立受
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給付,敬請受益人依收益分配之通知至保管銀
行親領支票;或收益分配未達ACH匯費10元,則累積至帳戶。待金額累計超過匯費時,合
計出款。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卅七條及信託契約時效之規定,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
求權,自收益分配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該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受益人於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權利時,不得請求加計遲延利息。故自本次收益
分配發放日起逾五年後未經受益人領取之收益分配金額,將於經理公司公告後併入本基金
之資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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