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為什麼大台哥這種等級還要開社團收費
先看法規
證券投資信託與顧問法
第 4 條
本法所稱證券投資顧問,指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
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
第5條
九、證券相關商品:指經主管機關核定准予交易之證券相關之期貨、選擇權或其他金融商品
。
第 6 條
非依本法不得經營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第 63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核發營業執照後,始得營業
第 83 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接受客戶委任,對證券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時,
應訂定書面證券投資顧問契約,載明雙方權利義務。
於前項情形,客戶得自收受書面契約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終止契約。
第 107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
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簡單來說
1.提供分析意見、推薦標的多空等並收取費用,就是投資顧問
2.投資對象也包含期貨商品
3.這個行業要經過許可(有證照),訂有管理辦法
4.未經許可最高處五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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