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騎車帶傾角,危駕罰款並扣牌
也算是做法律行業的,大概講一下個人心得。
行政機關是怎樣的檢舉基準+裁罰,這邊就不討論,就單純討論判決。個人覺得二審法院
有幾個很大的問題,僅提兩個覺得比較不合理的。
一、逕自拿「大型重型機車安全駕駛手冊」做認事用法之參考依據
因為這手冊只是一本書,即便他是交通部發行。這問題在於,如果這要做為參考的依據,
應是這本手冊背後要有應依法遵循的法源,也就是說「大型重型機車安全駕駛手冊」是不
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法律)明文所規定要去遵循用來判斷去界定危險駕駛的手冊。
再者或是司法院函釋,還是相關大法庭有類似裁定一定要參考這個手冊,以上可能我不知
道,如果有請指正。
二、法官對危險駕駛的認定過於拘束在行為動作本身
另外,二審判決說,「機車駕駛人行經彎道,若未減速行駛,復不顧車前狀況,仍快速傾
壓車身過彎,行駛於道路中心線邊緣,遇有突發情況迅即失控摔倒,其他用路人必無從及
時煞停,而發生撞擊,自具肇致交通事故之高度可能性,已妨礙行車秩序,明顯有危害交
通安全之虞,即該當於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危險方式駕車」之情形。
這根本擺明了法官應該沒在騎車,以上如果成立,也是需先該當了超速的違規事實,已有
了明確的法律的故意或過失行為,如果是速限內,轉彎是否有先剎車的必要那就看判斷阿
,法官的認定已經說一定要減速,且不減速快速傾壓車身過彎就是「以危險方式駕車」,
就第二層評價我也覺得說不過去。
該員最多就是未依路面標誌規定減速慢行,最多也就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處罰
600~1800元。
小結:
如同前篇推文提到,法院畢竟是當事人的主場,很多主張都要自己去找論理依據跟證據,
然後盡可能的認事用法的解釋給法官讓他理解,所以訴訟過程當事人有沒有專業的律師做
為幫忙我覺得會差滿多的,尤其遇到「不懂」的法官。
另外一審法官真的就正常多了
https://pse.is/6lhy6x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度交字第 123 號判決)
判決重點【真的腦袋常識多了,看的出來有騎過車】
https://i.imgur.com/TeMzdAa.png
相關執法行政機關看到這終審判決應該會很爽(不用腦的肆無忌憚),如果裁罰違法,
未來還會警惕,檢討執法標準,現在我看是吃了大補丸了吧,不過法官都獨立審判,
仍可期待未來個案,正常點的法官(希望都騎過車)不會引用這些奇扒判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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