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列報國外佣金 排除三對象
列報國外佣金 排除三對象
2024-11-27 23:54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 /台北報導
https://reurl.cc/L5bZze
國稅局示意圖。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營利事業列報國外佣金支出要留意,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當受款人為出口廠商或其員
工、國外經銷商、直接向出口廠商進貨的國外其他廠商等三類對象,就不能列報佣金支出
。
台商經營跨國業務時,有時須透過海外夥伴牽線,因而須支付佣金,若列報相關費用能節
稅,但實務上常因營利事業一時疏忽,未留意到申報條件,而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國稅局提醒,依營所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營利事業列報國外佣金支出,除應檢附合約
、匯款證明及提供具居間仲介事實的相關證明,供國稅局核實認定外,也要注意受款人若
為三類對象,將不可列報佣金支出。包含第一,出口廠商或其員工;第二,國外經銷商;
第三,直接向出口廠商進貨的國外其他廠商(不包括代理商或代銷商)。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2年營所稅結算申報,列報佣金支出3,000萬元,主張是支付國外A
公司的佣金,甲公司雖提供佣金給付條款合約、結匯證明及商業發票等文件,但經查,A
公司是直接自甲公司進貨廠商,非屬代理商或代銷商。
另外甲公司也無法提出A公司居間仲介事實證明,因此不符規定,剔除佣金支出3,000萬元
並補稅600萬元。
https://reurl.cc/04jyql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認列國外佣金支出時,除留意支付對象,也要提供「款項實際流通
證明」,包括雙方簽訂合約、結匯證明或銀行匯款等;「居間仲介服務具體證據」,包括
仲介及洽商過程的傳真、電子文件等,或完整詢價、報價、訂單、銷售合約等紀錄供查核
。
官員解釋,上述兩款證明文件缺一不可,為避免浮列佣金,稅法針對這類費用有較嚴格要
求,若被認定交易沒有仲介事實,或並非經營業務所必需支出,就會剔除該筆國外佣金。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支付國外佣金應特別注意,除依規定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外,也
必須實際有提供仲介勞務事實,且為業務所必須,才可列報,提醒企業留意規定,以免遭
國稅局剔除補稅。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389479?from=udn-catelistnews_ch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15.24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732763907.A.7E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