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強制執行必要費用
小弟遇到一個應該算很實務問題吧
當事人因為上次強制執行想說對方沒什麼財產就隨便做
所以很多登報、鑑價費用沒陳報上去
換得,廢止憑證一張
爾後,知道原來有藏一些起來,所以想重開程序
可是他想在這次程序把之前支出必要費用一起報上去
不知道執行處做法可不可以讓當事人這樣報這筆費用
就小觀點看,這是兩個不同案號程序
大處著眼話,都是滿足同執行名義的衍生必要費用
有道長遇過這種情形嗎??
還是又是每個人每個不同做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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