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房地合一重購退稅 三要一不
房地合一重購退稅 三要一不
2024-11-05 00:12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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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屋族符合一定條件可向國稅局申請房地合一「重購退稅」。 聯合報系資料照
換屋族符合一定條件可向國稅局申請房地合一「重購退稅」,增加一筆換屋基金,但財政
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申請房地合一重購退稅,應記得「三要一不」。
「三要」是符合:第一,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間隔須在兩年內;第二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出售及重購房屋完成戶籍登記並有居住事實;第三,出售
及重購房屋必須符合自住要件。「一不」則是指最常見的NG情況,若是「買新賣新」將無
法適用重購退稅。
國稅局解釋,民眾重購自住房地時,可申請扣抵或退還已繳納房地合一稅,這項重購退稅
規定,立法目的是避免有換屋需求時,因出售自住房地產生的租稅負擔,影響重購新自住
房地的能力,希望透過重購退稅減輕負擔,並保障自住權益。
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優惠,無論「先售後購」或「先
購後售」,皆須符合前述三大條件,另也應留意是否有買新賣新情況。
國稅局舉例,小花2021年6月間取得A屋,後續又在2022年12月購入B屋,隨後在2023年7月
賣出B屋,她在兩屋均設立戶籍,並未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主張有居住事實。
國稅局解釋,小花申報個人房地合一稅時,自行認列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不過她在購
買B屋出售B屋時,仍持有A屋,即出售B屋並非換屋所需,類似這種「買新賣新」樣態,不
符相關規定,最終被國稅局剔除補稅。國稅局提醒,納稅人出售舊房地,經國稅局核定適
用房地合一重購退稅、抵稅優惠,如重購的新房地在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將
會追繳原已扣抵或退還的稅額。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337477?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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